广州市物价局昨天发出通知:降价销售商品不得虚构原价 凡不正当标价价格欺诈论处
本报今天消息记者 赵燕华、通讯员 蓝岚 报道:今后,经营者在降价销售商品时,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或者虚假优惠折价,将面临最高2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昨日,广州市物价局发出通知,要求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加强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明码标价管理。通知对经营者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作了相关规定:应当使用经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监制的降价标价签。使用降价标价签,应当真实、准确地标明品名、产地、计价单位、规格、等级、质地、原价和现价,并注明降价原因。有附加降价条件的,要如实标明降价的附加条件。
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经营者需如实完整地保留本次降价前一次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原价的交易票据,如售货小票、交易凭证等,以备查证。商品和服务降价前在本交易场所没有以原价成交过的,不能作为该商品和服务的原价。
对阶段性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经营者必须注明降价期间。降价期间结束后应恢复使用非降价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的标价签。
对组合服务项目中个别分项目降价或每个分项目降价幅度不同的,应按分项目逐项标明。
以折扣形式降价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降价标价签应标明折扣前的价格和折扣幅度。
物价部门表示,将把制止降价销售商品和服务中的不正当标价行为,作为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重点,加强监督检查,依法严格查处。
对经营者违反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经营者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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