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产经动态 > 正文
 

用行业习惯等替代产品标识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06日 16:19 法制日报

  本网北京7月5日讯 记者姚芃 中消协今天转发上海市消委会的消费提示,告诫消费者在选择商品和服务时提防商家用行业习惯代替产品标识。同时指出,生产经营者以行业的操作习惯、俗称等代替产品标识的做法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上海市消委会认为,每个行业都有各自的操作习惯、俗称和代号等等,这些对于业内人员来说是一目了然的符号,却让消费者大伤脑筋,甚至影响消费者作出正确选择,侵害了
消费者的知情权。

  日前,消费者张女士向上海市消委会投诉。有一家商店促销全毛绒线,每斤30元,张女士觉得划算,于是买了2斤回家,并请朋友帮忙编织,朋友凭自己的感觉和经验告诉张女士,此绒线并非全毛的。张女士立即察看绒线的外包装,包装上没有任何标识和说明,只有“品号216,色号9613,缸号34”等字样。张女士顿时有受骗上当的感觉,遂与商家交涉要求调换绒线。不料,商家辩解道,商品的品号为“216”,“2”字当头的就是全毛绒线,所以不能调换。

  上海市消委会在调解过程中明确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相应中文予以标明;要求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评论】【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