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内又有一家大型维生素C(简称Vc)生产企业接到美国纽约东区法院的传票,这是6家遭遇美国反垄断诉讼的中国企业中的第4家。
在人们的印象中,行业垄断只会与微软那样的跨国产业巨头相连,我国企业则总与倾销有关。事实似乎也在证明这一点。据WTO今年5月20日公布的最新统计数据,我国连续9年成为世界上遭遇国外反倾销措施最多的国家,截至2004年底已受到各类反倾销起诉六百多起。
然而,今年初我国6家Vc生产企业被美国同行以垄断为由告上纽约法庭。这是我国企业第一次遭遇外国企业提起反垄断诉讼。
日前,记者从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获知此案的最新进展。商会法律部主任官宁云告诉记者:“目前6家企业中还有两三家没有接到法院传票,已收到传票的企业都请了律师,估计他们会申请延期审理,等后收到传票的企业一起向美国法院做出回应。”
反垄断法专家、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王晓晔教授非常关注此案,他说:“美国反垄断法把固定价格的行为(即价格卡特尔)视为严重犯罪,适用本身违法原则,一旦中国Vc企业被认定存在卡特尔,后果比反倾销诉讼更为严重。”
Vc行业无序竞争导致价格下跌,国外反倾销调查一触即发,行业组织及时协调化解危机,却成美方企业控告“垄断”的重要证据
今年1月26日,美国两家Vc生产企业向美国纽约东区法院提起诉讼,称我国几家主要Vc生产企业“在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的组织下,形成卡特尔联盟,限产保价,操纵市场价格,使原告企业支付的售价高于加入‘价格联盟’公司所给的售价”。
我国企业已收到的美国律师函上注明,这次诉讼针对的中国企业主要包括6家:石药集团旗下的维生药业、华北制药集团旗下的维尔康药业、东北制药、华源集团旗下的江山制药以及中国制药集团和石家庄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其中前4家企业在全球Vc业内素有“四大家族”之称。
据了解,Vc是目前我国最大的西药原料药生产品种,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Vc生产国和出口国。2004年在全球12万吨左右的Vc产能中,仅“四大家族”就达到8.2万吨,占全球Vc产能的68%。
Vc业的良好局面来得并不容易。曾经历过两次投资过度价格大战的国内Vc行业,都是在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的及时协调下化解危机,顺利渡过难关。
第一次是1995年。1992年到1993年Vc的价格曾高达每公斤14美元,巨大的利润空间使大量企业投资Vc业,企业数量达到数百家之多。为了规范Vc行业的无序竞争,1995年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组织20家主要Vc生产经销企业,就价格自律议定方案,即通过许可证制度实行出口配额并限价。2001年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取消了这项制度。
第二次是2001年。从2000年5月到2001年底,国内Vc业因竞相扩产造成巨大积压库存,出口价格从每公斤5美元左右一路下跌到每公斤2.8美元左右,有关国家对我国的反倾销调查一触即发。2001年底,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专门召集行业会议,包括“四大家族”在内的主要Vc企业达成自律协议,自愿控制出口数量和进度,防止国外提出反倾销调查。
然而,这样一个对国内Vc生产企业意义重大的协调会议和自律协议,现在却成了遭受美国两家企业控告“垄断”的重要证据。
起诉状中,美国两家企业要求法院认定,被诉方统一出口价格的行为是对贸易的不合理限制,禁止被诉方正在实施的统一出口价格行为以及采取其他适当的禁止令,希望审判“以一种合理的损失计算方法”得出结果,判处被诉方3倍于这个损害结果数额的罚金,并承担诉讼费用。
尽管对美出口价格低于全球平均离岸价,但“本身违法”原则仍可导致严厉制裁
刚从纽约回国的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对外经济研究部副部长隆国强研究员6月23日表示,现在还不好预测美国法院会怎么判。
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法律部官宁云主任表示,商会不会直接参与诉讼,“现在很难判断案件的结果会是怎样,我们对美国那边了解到的信息还仅仅是来自于起诉状”。
“我深知美国反托拉斯法的厉害,”王晓晔教授说,“根据美国2004年修订后的《反托拉斯法刑事制裁改革法》,企业最高可以被罚款1亿美元,个人最高可被罚款1000万美元,并可受到10年以下的刑事监禁。”
王晓晔提出建议,中国被诉Vc企业的总裁最好不要到美国去,因为一旦被认定存在违法行为,美国司法部往往会和移民局配合,在海关扣押涉嫌违反美国反托拉斯法的人,并送进美国监狱。
据行业统计资料显示,我国Vc的出口价格从去年以来一直呈下滑趋势,出口平均单价已由上年同期的每公斤6.1美元下降到每公斤4.64美元,同比下降23.93%;同时受国内煤电油运等价格上涨和出口退税率下调的影响,2004年国内Vc生产成本已上涨到约每公斤3.5美元。
从对美国出口来看,2004年我国输美Vc平均离岸价格每公斤4.57美元,低于每公斤4.63美元的全球平均离岸价格。难怪不少被诉企业都认为此案是“无理取闹”。
但是,王晓晔教授提醒说,现代反垄断法判断不正当竞争或垄断行为,最重要的是看其行为是否违法,而不是看结果。“有一种普遍的误解认为,价格低了就是倾销,价格高了才是垄断,其实价格高低并不是垄断的必要条件”。
她介绍说,在美欧等发达国家,价格、数量和划分销售市场的卡特尔被定义为“核心卡特尔”,是严重的犯罪行为,适用“本身违法”原则,即遇到这种案件,不管当事人是谁,不管订立卡特尔的具体原因,也不管订立卡特尔的后果是否严重,都一概认定为违法行为。
因此,只要美国法院认为,我国向美国出口的Vc企业存在价格协调行为,其出口价格一致,法院就会对案件适用“本身违法”原则,法院对行为的动机和结果都无需调查取证,被诉方也不能以任何理由为其限制竞争行为辩解。
特殊商品出口遵循预核签章,商会参与价格调控的行为如何认定成法律争议焦点
隆国强研究员认为,企业要被国外诉“垄断”至少需要两个条件,一是在某国占据了比较大的市场份额,二是企业数目比较少,比如纺织品虽然市场份额比较大,但出口企业数量数以千计,因而被诉“垄断”的可能性很小。
“Vc的例子是很特殊的,我印象中好像找不出第二种和Vc一样可能被诉‘垄断’的行业,”隆国强说,“反垄断诉讼在中国企业遭遇的贸易摩擦中不会成为主流,此案更现实的意义在于给商会敲响警钟,如何在出口协调和行业自律方面避开国外的法律陷阱。”
据了解,商务部、海关总署2003年11月发布第36号令,我国自2004年1月1日起对Vc等36种商品试行出口预核签章管理。这些商品的出口企业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时,必须持经进出口商会签章后的合同,否则不得申报出口。商品名录由商务部会商海关总署,在商会申请的基础上进行调整并对外公告。
同时发布的《出口商品预核签章操作程序》规定,由中国轻工工艺品、中国医药保健品等6大进出口商会“负责出口商品预核签章的具体实施工作”,商会要对企业的出口合同填写预核签章表,在出口合同的成交价格和数量位置还要加盖预核签章的防伪印章。
官宁云主任介绍说,预核签章一般不固定特殊商品的价格,而是给出一个价格范围。“被列入预核签章目录的,主要是像Vc这种大宗的、容易引起反倾销调查、容易导致出口秩序混乱的商品。”她说。
王晓晔说,从美国现有判例来看,应诉企业获胜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证明自己根本没有价格协调行为,二是证明企业必须服从本国政府在出口价格方面的强制性规定,因为制定强制性的出口价格是一国政府的主权行为,美国法院将根据国际礼让原则给予相关企业豁免,比如1997年的新西兰乳制品案,就是这样。
但如同隆国强研究员所担心的,如果在诉讼中商会被指责为“民间团体组织企业控制价格”,就会落入原告方的法律陷阱。
原告在起诉书中也提出,中国Vc出口企业之所以能达成价格协议,是由于近几年来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的参与。商会的行为怎么认定将会成为此案重要的法律争议点。
6月24日,记者把电话打到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牵头处理此事的乔海利的办公室,问他能否抛开案件本身,谈一谈商会应该从这起事件中总结哪些经验教训,乔海利表示“太敏感,这些都不能说”。
今年我国Vc出口价格延续了2004年的下跌趋势,2月份的出口均价已经跌破每公斤4美元,“警惕大宗原料药陷入价格战和国外反倾销调查”的风声又起。
看来,Vc的贸易难题还远未结束。
编后:
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反垄断法逐渐成为美国用以单方面迫使贸易伙伴向美国经济政策和体制看齐、以便打开对方乃至第三方市场的有用工具。此次6家国内Vc企业首次遭遇的反垄断诉讼,很可能成为发达国家对华贸易保护的新利器。
回头看看,中国企业在走向世界的过程中真可谓步步艰辛,如履薄冰。在这些Vc企业积极应诉、化解指控的同时,对其他国内企业来说,更重要的恐怕就是要认真考虑考虑如何防范和消除这种风险了。记者 陈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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