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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变更让业主买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30日 08:52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田女士:购买商品房签订购房合同时,注明是按套内面积计价、按套内面积收房。但是,开发商并未按宣传价格而是按总价除以建筑面积的平均价格乘以套内面积计价。交房时,开发商称公摊面积减少而套内面积增加(实际建筑面积减少)为由,要求我补款。我是否应该补款?

  四川泓森律师事务所雷松涛律师: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公摊面积的成本已进入套内
建筑面积单价。双方签合同时,约定了房屋单价或计算方式,应按合同办理;如果合同价与宣传价格不符,应视为双方同意的价格变更,有法律效力。交房时,套内建筑面积增加,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如果增加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业主按约定单价补足房价款;如果增加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业主可选择退房,如果业主选择不退房,超过3%的部分,业主不补款,产权归业主所有。

  本案例特殊之处在于房屋公摊面积减少,可能是开发商减少了房屋配套设施或公有面积“缩水”,属规划设计变更。这种变更需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开发商应在变更确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业主,业主可选择退房;如果开发商未书面通知而业主选择不退房,可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吴宇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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