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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监局急令沪上千家药房:杜绝售药差错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30日 02:21 第一财经日报

  本报记者 洪其华 发自上海

  针对6天前上海某大药房售错药品,并因疏漏登记而无法找回顾客一事,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称“药监局”)昨天对上海市一千多家药店发出重申:要求提高药品经营质量,杜绝售药差错。

  本月23日晚,上海某大药房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兰皋店一名营业员由于一时慌乱,错将4瓶“醋酸泼尼松片”作为“格列本脲片”销售给一名中年男子。但由于该男子在购买这种本应该登记的双轨制药物时,没有留下任何登记记录,所以当药店发现出错后,至今仍然无法联系到他。

  “这是我们有记录以来的第三起买错药事件。尽管我们已经发动了邻近小区近千名居民帮忙进行搜寻,但截至目前,仍未找到这名男子的下落。”药监局办公室主任郑春元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如果误食该药品,可能会出现不良反应,现在只能希望这名男子在吃药之前认真看看药品的标志。

  药品安全关系市民身体健康,而售错药品的事故本身是可以避免的。药监局表示,这起事故除了营业员责任心不强外,还暴露出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药品分类管理”有关规定不严的问题。对此,药监局已立案调查,将依法予以查处。

  “为了克服薄弱环节,杜绝售药差错,提高服务质量,药监局已对全上海市的药店发出了重申,但同时提醒消费者在购买药品时也要多加注意。”郑春元说。

  这份重申要求:零售药店必须严格执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各项规定。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而销售那些尚未明确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的“双轨制”处方药时,应当向顾客索取医师处方,顾客不能出具医师处方的,必须经过执业药师或药师充分咨询,问明既往用药情况,做好顾客信息的详细记录后,方可销售。

  同时,各零售药店应引以为戒,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药品分类管理”规定,对本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状况开展自查自纠,重点检查处方药和“双轨制”处方药的经营规范,以保证药品的可追溯性,切实保证市民用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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