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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出口专用钢材不再办理免抵税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29日 11:17 人民网-人民日报

   本报北京6月28日讯(记者 李丽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通知,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2005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加工出口专用钢材”政策。列名钢铁企业销售给国内加工出口企业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国产钢材,一律征收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再办理免、抵税。

  据悉,停止执行“加工出口专用钢材”政策是由于目前国内钢铁企业和市场形势都已
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多数钢材的国内价格低于国际市场价格,加之钢材等高污染、高能耗和资源性产品的大量出口加剧了煤电油运紧张的矛盾和环境资源压力,因此决定停止执行这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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