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讯(记者 刘杰) 今后,国企主管通过自卖自买、暗箱操作等手段致使国有资产流失的,将承担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面临刑事处罚。在近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三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中,明确提出国企主管以低价收购等手段进行财产转让、造成国资流失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这是我国首次在重要法律中就国企高管收购做明确规范,也是继4月14日国资委叫停大
型国企的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后,我国规范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即将出台的又一重大举措。
物权法草案第三次审议稿说:“国有和集体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无偿或者以低价折股、低价出售等手段将国有、集体企业的财产转让,造成国有、集体财产流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近几年,在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中,由于“内部人操纵”、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出现了管理层自卖自买,暗箱操作,人为压低转让价格,隐瞒或转移资产,违规融资,损害投资人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等现象。去年备受关注的“郎顾公案”也是由此而发。
对此,国资委信息中心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士表示,上述条款主要是针对目前国有企业深化改革中所出现的一些问题而增加的,目的是更好地保护国有资产,保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把其列入物权法,也表明了现阶段规范此类行为的重要性。
复旦大学教授谢百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国有企业MBO(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试点暴露出诸多问题后,物权法的这项条款针对性很强,在实际操作中也一定能有效地防范国有资产流失。不过,他同时指出,目前国有企业所有者缺失的问题依然存在,如何解决这一问题,也是解决国有资产流失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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