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禁止酒类地方保护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23日 09:46 京华时报 | ||||||||
本报讯 (记者 杨开然) 6月21日,商务部发布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商务部勒令地方商务部门不得再搞地方保护地区封锁,阻挠外地酒类合法流通。 该《办法》管理范围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除外)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办法》明确规定,酒类流通实行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和溯源制度。
这是继国务院发文打破地区封锁后,商务部明确禁止酒类流通领域的地方保护。记者注意到,该办法的第21条规定,商务部表示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进行监督管理,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不得限制或阻碍合法酒类商品在本地区的流通。商务部条法司工作人员解释说,酒类产品是受到地方保护影响最大的产品,所以商务部在管理办法中明文禁止这类行为。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从即日起至7月1日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结束后,商务部将对办法作出修改后正式向全国发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