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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商会四条意见为民企请命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22日 15:14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李燕玲

  北京报道

  6月20日,全国工商联石油商会副秘书长王德岗向记者透露,针对6月2日商务部出台的《成品油批发企业管理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简称“《技术规范》”,石油商会已
经搜集整理各民营企业意见,并将汇总意见递交商务部。目前,石油商会正在进行第二轮调研,争取在7月10日前向商务部二次上书,用具体数据为商务部的最后决策提供资料。

  王德岗介绍,针对《技术规范》中提到的“成品油批发企业必须从事两年以上成品油零售经营业务,并拥有30座以上自有或控股加油站”等具体条款,石油商会已向商务部递交了四点意见。

  意见之一是,自 1999年国家下发38号文件之后,民营企业油源开始受到限制,成品油供应渠道不畅,民营加油站也基本上没有得到新的批复。因此,现在要求批发企业拥有30座加油站,是不太现实的。

  意见之二是,如果按照新的政策,各民营企业不得不走联合之路。但是要重组新的公司,又无法达到新政策所规定的另一标准,即“必须要从事批发业务2年以上”。

  意见之三是,新政策所提及的批发企业资质,似乎与零售企业的资质相混淆。加油站为零售终端,批发企业为什么一定要具备一定数量的零售终端呢?

  除此以外,石油商会还向商务部提出了一个建设性意见,即针对现在的民营企业具备一定的仓储和物流能力,建议国家考虑将这部分商业储备用作国家战略储备,这样既可以盘活部分闲置的商业储备,又可以为国家分担储备压力。

  业内专家指出,我国民营石油企业拥有大批码头、仓库,但目前利用率不到20%。如果把这些资源整合起来作为地方储备和企业储备,可以与国家储备相配合,共同完成国家石油战略储备的重任。同时,也可以为两大集团搞仓储和物流。

  王德岗介绍,由于受到上游供应的影响,民营企业的加油站数量受到了严格的限制。随着38号文件的下发,国内各炼油厂(包括社会炼油厂)生产的成品油全部交由两大集团的批发企业经营,各炼油厂一律不得自销成品油,民营石油企业的油源开始受限。2004年12月,商务部下发的《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不再要求新建加油站必须由两大集团控股。但该《办法》还是对民企进入成品油批发和零售市场构成了实际的限制,因为许多民企无法满足“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这一条件。

  而针对“30座加油站”的具体规定,有业内人士表示,“以实际控制的加油站数量作为限制条款,并不能够起到甄别合格进入者身份的作用。”

  但该人士同时也认为,即便没有“30座加油站”这一条件限制,允许民企大规模进入石油流通领域也不太现实。因为,在目前的原油价格——炼厂价格——批发价格——零售价格这一价格链条中,零售价采取政府指导的中准价,而批发价和炼厂价则由中石油、中石化两大集团自行定制。两大集团可以通过系统内核算保持整体盈利。而对于只能从两大集团进油的民营企业而言,对上下游的价格不具备决定权,难以保证自己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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