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开采需先缴资源占用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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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21日 18:05 新京报 | ||||||||
我国正酝酿新煤矿开采机制,临汾、吕梁已展开试点 本报讯 (记者 王冰凝)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日前透露,国家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如何明晰采矿权,调整煤矿矿藏资源费的收取办法,以改变目前采矿收益权分配严重不合理的现象。
据悉,新的煤矿开采分配机制拟把煤矿矿藏资源费的收取,由现在的以产量和销售收入作基数,改为以储量为基数。比如,一个投资者占用了一定的煤炭储量,不是像现在这样等采出煤炭以后再缴纳资源补偿费,而是必须先通过类似竞买的方式,先行向国家缴纳一笔“资源占用费”。山西省临汾市和吕梁市已经就此展开相关试点。 中国煤炭运销协会副理事长武承厚昨日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国家有关部门将在一两年内出台一系列的政策法规,形成一个新的煤矿开采循环机制,新的机制将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从源头上对资源和环境进行补偿,形成一个良性的循环机制,改变目前煤矿开采中存在的产权不清和利益分配严重倒挂的现状。明晰采矿权归属,迫使投资者放弃透支性开采的短期行为,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煤炭回采率低、资源严重浪费以及小煤矿滥开滥采,安全事故频发等问题。他指出,最近国家有关部门开始实施煤炭资源回采率的专项调查,说明国家越来越重视煤炭资源的保护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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