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央行公布数据显示,海外基金正源源不断流入中国房地产市场,其中大约有1100亿美元外汇为预期人民币将升值基础上以汇率投机为目的热钱。同时,为了避免管制,很多热钱都涌入了房地产业。
有关数据显示,在美国,投资房地产的年平均收益率为6.7%,日本、新加坡为4%,而在上海,年净收益率却可以达到20%~50%。很显然,畸高的收益率直接推动了海外资本大
量流入我国房地产业。如2003年7月,美国摩根斯坦利投资了上海卢湾区“锦麟天地雅苑”项目,在短期内获得了超过预期30%的收益。目前,摩根斯坦利、荷兰国际集团、美国华侨民间基金、德意志银行房地产投资基金以及纽约凤凰金融有限公司等海外基金都先后介入了我国房地产业。
海外基金的引入对中国房地产业来说应该会带来一些正面的影响。一方面,它会给中国房地产业带来大量的资金,这点对于属于资本密集型的房地产业来说显得至关重要。尤其是在中央“121号文件”下发之后,很多房地产开发公司信贷资金的空缺都由海外基金来填补,这样有利于防止我国房地产资金链面临断裂的危险。另一方面,海外基金的进入会带来一些成熟经营理念和管理方法。总的来说,海外基金的生存历史还是比较长,它们也形成了一整套的经营理念及制度,这对于刚刚起步的中国房地产基金业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在发展我国房地产基金时,我们的确可以好好借鉴海外基金的发展经验。
为了实现海外基金与中国房地产业实现兼容式的发展,中国要做的事情仍然很多。
首先,应该加快发展国内房地产基金,只有这样才有利于形成真正的房地产金融市场。在发展房地产基金的过程中,政府的支持也是不可或缺的。纵观美国房地产基金的发展历程,不难发现法律为房地产基金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大力支持。自1960年《美国房地产投资信托法》起,美国多次出台税收改革法案,对房地产基金的收入来源、拥有、运营、管理、服务范围、税收补贴等作出详细规定,税收优惠已经成为其主要优势之一:凡符合法定要求的房地产基金具有避免双重征税的特征,获准把股利支出从公司应税收入中扣除。房地产基金只要每年把应税收入的95%(2001年1月1日降低至90%)作为股利分配给股东,就可以免交公司所得税。这一点对投资者来说具有很大的吸引力。
其次,尽快建立和健全与房地产基金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我们应尽快地制定相应的《证券法》、《信托法》、《公司法》以及《投资基金法》等,为房地产基金的发展提供必要的法律保证。这些法律必须明确规定具体的工作规范,如:信息披露机制、内部稽核机制、风险防范机制、利益分配的要求等方面做出规定。
再次,加快培养和引进房地产基金经营管理人才。而这里所讲的人才是指复合型人才,要求这类人才既要懂房地产经济,也要精通资本运作。
最后,要为海外基金进入房地产市场创造条件,营建更加规范有序的投资市场。通过建立有效的入市机制和退市机制,来吸引更多的海外基金以各种方式参与到房地产市场中来。还要鼓励海外基金利用其资本优势,长期持有并经营物业,这将有助于提高中国房地产市场的发育水平和抗风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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