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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拟调整煤矿开采分配机制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17日 10:49 中国青年报

  本报广州6月16日电

  国家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如何明晰采矿权,调整煤矿矿藏资源费的收取办法,以改变采矿收益权分配严重不合理的现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在此间出席“安全生产万里行”启动仪式时说。

  今年6月1日,国务院原则通过了国家发改委起草的《关于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李毅中透露,其中有一条,就是拟把煤矿矿藏资源费的收取,由现在的以产量和销售收入作基数,改为以储量为基数。比如,一个投资者占用了一定的煤炭储量,不是像现在这样等采出煤炭以后再缴纳资源补偿费,而是在获得开采权之前就必须缴纳一笔“资源占用费”。

  分析人士认为,如果相关办法尽早出台,有望改变目前煤矿开采中存在的产权不清和利益分配严重倒挂的现状。明晰采矿权归属,可以迫使投资者放弃透支性开采的短期行为。同时也能促使投资者保证必须的安全投入,有助于减少发生矿难事故的几率。

  近几年宏观经济持续高速发展,煤炭需求量放大,价格高企。高额利润刺激下,众多私人投资者纷纷进入煤炭开采行业。现行管理体制下,很多私人投资者通过无偿划拨方式或者仅仅象征性缴纳一笔手续费,即可获得煤矿开采权。开采出煤炭后,矿主只需按销售收入的1%左右缴纳一笔资源补偿费。

  “这样,前期勘探的投入,也远远不能收回。”李毅中说。煤矿矿藏埋在地下,地勘部门首先需要普查,然后进行详查,之后才能拿到煤炭的探明储量。这之后还必须进一步精查,方可做可行性研究,然后才能做开采设计、建设煤矿。

  前期勘探投入巨大,计划经济体制下,一直由国家承担。目前,每年国家财政在勘探矿产资源上的投入达数百亿元。但一些煤矿的采矿权却以近乎无偿的方式为一些投资者取得。国家不仅无法收回勘探投入,也无法从煤矿开采收益中提取足够的资金用于再分配。事实上,1986年出台的《矿产资源法》并未规定相应的利益均衡机制,以补偿那些世代居住在产煤区的居民。由此引发了大量当地居民与煤矿矿主争夺开采权的恶性事件。

  据山西省晋城市郭京州等23名市人大代表提交的一份建议案显示,在该市,除为数不多的地方仍坚持集体经营外,多数村实行由个人或个体联户承包经营方式,不同程度地存在掠夺性开采等问题。据调查,该市乡村煤矿年净收入多为数百万元乃至千万元以上,但上缴国家利税却保持在20万元左右(在乡镇多为包税制),上交集体承包利润也大多未作调整,基本在20万元以下。造成国家、集体、个人收入比例严重失衡,农村两极分化趋势日益加剧。

  资料显示,占山西省高平市人口万分之三的煤矿老板人均年收入在500万元左右,其存款总额占全市总额的30%,而当地低收入人群的人均年收入仅区区500元。

  按照国家发改委这份尚待完善的指导性意见,投资者如果要取得某个煤矿的开采权,必须先通过类似竞买的方式,先行向国家缴纳一笔“资源占用费”。

  “对政府来说,这回收了之前的投资。可以拿这笔钱去作进一步的勘探。也可以拿这笔钱作煤矿枯竭后的转产和职工安置。对于矿主来说,尚未开采即缴纳大笔资源占用费,也促使他们精心设计,精心开采,提高回采率。”李毅中说。

  据悉,由于目前产权不清,很多私人投资者在无偿拿到国家矿产资源后,哪里好采,就在哪里“啃”一口,碰到不好采的就扔在那里。这种只顾眼前利益的透支性开采导致私人投资煤矿回采率低下。

  数据显示,我国煤矿回采率平均只有35%。其中国有煤矿回采率相对较高,比如神华回采率达到80%以上。而一些乡镇煤矿回采率仅仅只有15%,有些甚至低至10%。“资源浪费太可惜,简直不亚于犯罪!”李毅中说。

  现有的利益分配格局和激励机制下,很多私人投资者获得采矿权后,一年时间内即可收回成本,第二年即可获得高额利润。在这种情况下,一些黑心老板为了短期利益,与当地政府官员勾结,置最起码的安全标准和安全投入于不顾,疯狂追逐短期利益。这被认为是矿难频发的根本原因,也在客观上为“官煤勾结”这种腐败现象的产生提供了动力和土壤。

  明晰煤矿产权带来的另一个好处,就是激励煤矿投资者着眼于长远预期,按照政府规定的标准增加安全投入以提高煤矿开采的安全系数。投资者尚未开采即预付了大笔“资源占有费”,为了收回成本和赚取利润,必然想方设法增加安全系数以延长开采周期。否则,一旦发生矿难事故,他们的投资将前功尽弃。

  “这是个源头治本的办法,我也希望尽量早一点出台。”李毅中说。

  但这个正在酝酿当中的办法也面临一些“技术性”困难亟需解决。国土资源部下属研究机构的一位专家表示,如果将探明储量拿出来拍卖,首先需做到精确勘探储量,避免投资者以过低成本获得高储量煤矿的情形出现。但矿藏深埋于地下,要使储量信息精确,国家必须花费巨大的勘探投入,还必须在投资者获得采矿权后的开采过程中定期进行勘测。这大大增加了国家的管理成本和征缴“资源占用费”的成本。

  据悉,即便在国土资源部内部,对这个正在酝酿的新办法的态度亦分为两派:一派如上述观点认为缺乏操作性;另一派,则认为该办法可行。

  持赞同意见的观点认为,完全可以借鉴西方“风险勘探”的思路。投资者必须明确意识到他们的风险———购买煤矿的实际储量,可能高于也可能低于探明储量。投资者完全可以在国家探明储量的基础上进行风险评估,可能亏本,也可能占个大便宜。

  无论如何,多数专家都认为,通过明晰产权的方式可以杜绝投资者的短期行为,并尽量减少矿难的发生。但上述专家提醒,政府应同时理顺现有的管理和执法体制。很多矿主都抱怨,他们经常受到拥有各种执法权的官员的“骚扰”。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投资者的长远预期。“这鼓励了矿主们的短期行为。”一位专家说。

  据悉,山西省临汾市和吕梁市已经就此展开相关试点。为取得采矿权,一些投资者不得不开始学习如何参加竞拍。“由于政府内部对收缴的这笔费用的分配和用途尚存有不同意见,目前改革还没有进一步的推进。”一位熟悉试点情况的人士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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