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决定对日欧美进口呋喃酚采取临时反倾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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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16日 13:27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6月16日电 中国商务部16日发布2005年第32号公告,公布了对日本、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呋喃酚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并决定对该被调查产品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该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04年版)中的税则号列为293299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4年8月12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呋喃酚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立案后
被调查产品可作为合成农药克百威、丁硫克百威、丙硫克百威、呋线威等产品的中间体,同时可作为医药中间体。 自2005年6月16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欧盟和美国的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74.6%—113.2%)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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