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推出房地产税收新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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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09日 00:37 中华工商时报 | ||||||||
【见习记者 孙智 记者 张志勇 8日沈阳报道】 日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会同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出台了《辽宁省房地产税收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规定对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房的标准进行了严格划分,与北京、上
备受业界关注的非普住房转让营业税的征收标准,辽宁省规定:6月1日以后,对个人购买的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对外销售的,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不能提供属于普通住房的证明材料或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按非普通住房的有关营业税政策征收营业税。 辽宁省还要求地税、财政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尽快设立房地产税收征收窗口,方便纳税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