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规范纳税担保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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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08日 15:07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6月8日电 (记者 陈二厚)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纳税担保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纳税担保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纳税担保,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或确认,纳税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经济组织以保证、抵押、质押的方式,为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担保的行为。是税收征纳过
《办法》明确了纳税人适用纳税担保的三种情形: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于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应税商品、财产、收入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扣缴义务人因缴税争议申请行政复议的,也可以适用本《办法》提供纳税担保。 纳税担保分三种形式:保证、抵押、质押。纳税人可以用其自身财产提供抵押或质押,也可以约定请第三人提供保证或以财产提供抵押或质押。纳税担保范围包括税款、滞纳金和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 为便于税务机关操作执行和纳税人以及其他当事人有所遵循,《办法》对纳税担保的程序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对可用于抵押的财产范围、可用于质押的财产和权利凭证范围作了规定。为控制税收风险,对纳税担保人的纳税担保能力也作了明确界定。 《办法》还明确了纳税担保责任: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清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对其用于抵押、质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进行强制执行;或者责令纳税担保人缴纳税款;纳税担保人逾期不缴纳的,由税务机关对其进行强制执行。(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