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高几许问真龙”广告语侵权纷争案近日尘埃落定。广西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桂市民初第64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刘毅的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5026元由刘毅负担。
●“天高几许?问真龙”系委托作品
广西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南宁真龙广告公司在媒体上刊登征集广告语启事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依法认定为委托创作合同的要约,而且是一个附生效条件的要约,只有条件成就,要约才生效。即应征作品按约定被评选进入前20名之后,委托创作合同成立并生效。真龙广告公司于2002年12月23日在媒体上刊登进入前20名的作品名单,本案争诉作品“天高几许?问真龙”列入其中,本案委托创作合同也于2002年12月23日成立并生效。
●著作人身权财产权各有所属
在这次判决中,记者注意到两个法律术语: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
法院的解释是:按法律规定,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两大类。其中著作财产权是指著作权人自己使用或者授权他人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而获得物质利益的权利。法院审理认为真龙广告公司在征集广告语启事中约定“入围作品的使用权归南宁真龙伟业广告有限公司所属”,应该认定为对入围作品著作财产权中的使用作品的权利归属作出明确约定,该约定具有法律效力。所以涉案作品“天高几许?问真龙”著作财产权按合同约定属于委托人真龙广告公司所有。著作人身权因委托合同没有作出明确约定,应属于受托人刘毅所有。原先双方主张的著作权归各自所有都不全面。
●广告语可继续使用
记者还注意到能证明南宁卷烟厂和真龙广告公司没有侵权的法律依据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尽管委托作品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仍然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所以南宁卷烟厂和真龙广告公司在委托创作的特定范围内使用涉案作品行为不构成侵权。真龙广告公司和南宁卷烟厂可以继续在特定范围内使用广告语“天高几许问真龙”。
昨天,记者到南宁卷烟厂和真龙广告公司进行采访。相关人员称,网上有关此官司的点击有几万人次,他们对社会各界如此关注知识产权方面的官司很高兴。他们同时对刘毅的创作表示尊重,仍然欢迎刘毅来领取500元人民币奖金和价值400元人民币的一条真龙礼品香烟。他们同时告诉记者,广西中烟工业公司今年的10万元再次征集广告语活动结果将于近期公布。
事件回放
2002年9月,南烟委托南宁真龙广告公司,在各大媒体上刊登“十万元征集真龙香烟广告用语”启事。2002年12月下旬,真龙广告公司在媒体上刊登获奖公告,来自湖南的程兴国以“成功成就真龙”的广告用语荣获一等奖,获得10万元奖金,桂林某报记者刘毅创作的“天高几许?问真龙”的广告用语荣获入围奖,获500元和一条价值400元的真龙烟。2003年初,刘看到其作品“天高几许?问真龙”被修改成“天高几许问真龙”,并作为“真龙”香烟的广告用语,于是以其作品著作权被侵犯为由,一纸诉状将真龙广告公司告上法庭索赔50万元。法院一审判决,真龙广告公司、南烟共同赔偿原告刘毅经济损失48万元,停止使用原告作品。真龙广告公司、南烟不服,上诉到广西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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