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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台个人房贷细则 不良信用记录者无利率优惠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07日 00:30 中华工商时报

  【实习记者 郑盎 记者 杨联民 上海报道】

  有不良信用记录者将不得享受利率优惠

  农行上海分行近日出台了个人住房贷款细则,对个人住房贷款利率、首付款比例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规定有不良信用记录的老客户将不得享受利率优惠。

  农行首先对3月17日央行实施新利率以前的房贷客户利率进行了明确规定,这在沪上四大银行中尚属首次。该行规定,对于3月17日前取得农行个人住房贷款并执行优惠利率的客户,在明年1月1日利率调整时无不良信用(即无到期未还本金、利息或罚息)的,贷款利率按照基准利率的0.9倍执行(即五年期以上执行5.51%)。对于有不良信用的客户,届时该行贷款利率将调整为期限基准利率(即五年期以上执行6.12%),或根据借款人风险状况进行一定幅度的上浮。

  对于3月17日以后新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对借款人购买的为第一套自住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房)实行下限利率;同时,对借款人支付首付款比例较高的、借款人为农行个人优质客户的、借款人购买农行总、分行级房地产优质客户开发的住房,或满足其他相关条件,可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进行一定程度的下浮。

  但对同一借款人及其配偶申请第三套个人住房贷款的,该行房贷细则规定,必须实行基准利率或适当上浮。

  对于购房者关心的首付款比例问题,该行明确,最低首付款比例由原先的20%提高到30%。同时,支行在办理个人住房贷款时,将通过央行征信系统和该行信贷管理系统,查询借款人及其配偶已购房屋情况,对借款人及其配偶贷款购买第二套及第二套以上住房的,渐次提高首付款比例。对于明显属投机炒作购房行为的,不予贷款支持。

  该行对贷款期限利率如何调整也有规定,对于贷款老客户来说,明年1月1日开始调整新利率,调整时,贷款期限是根据整笔贷款期限而不是剩余贷款期限,确定相应档次基准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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