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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采购又惹官司 司法途径难了结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06日 10:13 中国经济周刊

  ★《中国经济周刊》见习记者唐韵/北京报道

  “卫生部在采购血气分析仪过程中放着质优价廉的设备不选,却选中了定价高出40%的厂家的同类产品。”法庭上,北京现代沃尔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北京现代沃尔)经理王建军很气愤。

  这是2005年5月2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一起案件,北京现代沃尔认为国家卫生部和发改委在国家医疗救治体系项目的政府采购中有违法行为,而财政部负责监管政府采购,于是,北京现代沃尔以“不作为”为由将财政部告上了法庭。

  三部委均未给出答复

  “我们拿着投诉信在发改委和财政部之间来回转圈子,但是政府部门‘踢皮球’,实在没办法,我们才向法院起诉。”王建军无奈地表示。

  2004年10月,中国远东国际贸易总公司、国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等几个社会中介代理机构接受政府采购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卫生部的委托,对国家医疗救治体系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北京现代沃尔参与了此次投标,但没有中标,虽然没有中标不是很稀奇的事,但令他们不满的是,投标价格比北京现代沃尔更高的供货商却中了标,对此,现代沃尔向采购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卫生部以及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了书面质疑。

  但是采购人一直都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给其答复。“财政部作为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义务是其应尽的法定职责。”原告代理律师赵光彬告诉《中国经济周刊》。

  2004年12月21日和今年1月,北京现代沃尔又先后向财政部递交了书面的投诉意见,认为“财政部作为行政主体,理应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然而时逾三个月,该公司的投诉却尤如石沉大海,杳无音讯。

  根据政府采购法,行政主体都应该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相应的具体行政行为,否则就侵害了投标供货商的合法权益。

  “国家医疗救治体系项目是国家发改委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的重大建设项目,因此,北京现代沃尔的投诉属于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投诉,应由发改委处理。”5月20日庭审当天,被告财政部代理人据理力争,“财政部、发改委和卫生部有关人员于今年2月23日共同召开协调会议。三方研究决定将此投诉转至国家发改委重大项目稽查特派员办公室处理,这样的处理方式,不仅避免了两部门重复处理,而且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财政部认为自己已经依法积极履行了职责”。

  为何财政部和现代沃尔各执立场,双方分歧如此之大?会不会《政府采购法》本身出了问题,使得“阳光法”下难见阳光?

  政府采购也有潜规则?

  2002年6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政府采购法》,并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对于大多数服务政府无门的供应商来说,那是不小的节日。

  政府是全球最大的消费者,政府采购市场因此也就是全球最具有诱惑力的市场之一。对企业来说,政府采购市场蕴藏着无数的商机与巨大的利润,尤其是《政府采购法》中第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2003年当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就超过了预定的目标,达到1659.4亿元。

  但《政府采购法》只列出了政府采购的大致框架,使得采购法两年来在实际执行中不断遭遇尴尬。

  一位处理过此类案件的律师向《中国经济周刊》透露:“虽然政府采购的信息是公开的,参加的供应商也是很多,但能够中标、成交的只有这三五家供应商中的一位。其他的供应商,基本上都是属于绿叶,用来衬托的。政府采购,在符合条件的三五家供应商之间进行,倘若供应商不符合条件,就会再找几家合格的供应商来陪标。”

  那么,衬托的企业甘愿做绿叶吗?一位供应商说:“只要供应商不打破游戏规则,在三五家固定供应商之间,总会有轮标机会的。社会上的其他供应商,有些是知情的,有些是不知情的,不论是前者还是后者,常年不断地在陪标,有些始终没有获得一次机会。”

  “如果招标主体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这样的问题显然不会杜绝。”一位法律专家对此解释到。

  在5月20日北京现代沃尔对财政部的诉讼案中,财政部声称将投诉处理移交发改委。而发改委既是此次招标活动的采购人,又是投诉处理人。

  据《中国经济周刊》了解,世界上实施政府采购制度的国家在立法方面都非常注意对供货商给予倾斜保护。财政部《政府采购供货商投诉处理办法》规定,供货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的,应该先向采购主体提出质疑,将供货商的质疑程序作为供货商保护自己权利的前置程序。

  “这实际上限制和剥夺了法律所赋予供货商的权利,致使政府采购法中的质疑和投诉程序,在实践中也几乎是形同虚设,”《中国政府采购案例评析》作者、北京现代沃尔代理律师谷辽海说道:“我亲历的20多起案件,没有一起是通过质疑程序解决的”。

  司法实践的迷茫

  “现在最担心的就是案子会不了了之。”王建军表示。

  2001年10月22日,称为“政府采购第一案”的浙江金华某医疗器械厂自向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截止2003年6月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经过一年零十个月的漫长诉讼,以原告的败诉而告终。仅仅一审诉讼时间就长达十四个月,而一般民事案件基层法院最长只需六个月。“如果所有的政府采购案件都要经历这样漫长的时间,必然会危及到供应商的生存和发展。”当事人对媒体说道。

  据《中国经济周刊》了解,一些供应商参加了几次政府采购,觉得其中存在问题,想打官司,却苦于没有证据,无法证明采购主体的违法行为,就没有下文了。

  《政府采购法》只列出了政府采购的大致框架,缺少相应细节,财政部门所实施的行政行为,都是依据我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和财政部相关的行政规章作出的。由于法律适用方面没有统一,造成当事人寻找救济途径的不确定性。这样一来,势必造成政府采购当事人尤其是供应商在诉讼前的茫然状态,最终导致当事人难以进入诉讼程序。即使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仍然可能会不了了之。

  2004年2月17日,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基因芯片扫描仪项目公开招标,同年3月,深圳市财政局先后收到了多位供应商的投诉书,投诉夺标企业有串标等违规投标嫌疑。2004年4月28日,深圳市财政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一些评审专家和违规投标供应商处以在一年或六个月内禁止参加深圳市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这样的处理结果是‘犹抱琵琶半遮面’,行政主体已经查实采购主体存在违法行为,却对采购中心没有作出任何的行政处罚,取而代之的分别是评审专家和投标供应商。”谷辽海说道。

  但革新正在进行之中。

  就在《中国经济周刊》发稿前不久,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督工作,厦门市财政局规定所有代理政府采购的项目,都要实施全程实时数字录像闭路监控,对专家抽选过程实施录音或录像监控。

  但是,如果法理依据不明确,法律和部门行政规章不统一,那么对评标委员会的工作是否存在过失由谁来认定?由谁来承担因评标委员会的工作过失带来的不良后果?监督者是否可以推翻评委的结论?

  这些“行而上”的问题,成为政府采购法理论上的一层迷雾,使政府采购案件司法实践陷入迷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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