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20%售房所得税还未拍板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06日 08:57 东方早报 | ||||||||
早报驻江苏记者 杨剑 针对坊间流传的“对个人售房增值收入征收20%个人所得税”,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政二处副处长薛剑秋昨天向早报记者明确表示,财政、房管等部门正在讨论是否恢复征收售房个所税,是否实施尚待市政府“拍板”。
据悉,最新印制、在南京市房产交易登记中心地税咨询台分发的《个人销售房屋税收政策须知》中标明,除房产新政要求的营业税及其附加外,个人房产交易还需缴纳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须知》表示,个人转让房产,将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为20%。日前,江苏有媒体报道称该市“恢复征收售房个所税”。 但早报记者注意到,《须知》中明示6月1日起对个人售房征收营业税及其附加,但其余税目何时征收、征收细节并未明示。 税务专家表示,在1994年国务院发布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已明确对转让建筑物所得征收个所税;1999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也对征收个所税作出明确说明。“但是,售房个所税要求个人自行申报,目前还未作出必须到‘窗口’办理的硬性规定”,薛剑秋称。 他表示,在该局向房管等部门递送的文件中,的确提出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全面提高炒房成本”,但南京国税、地税、财政、房管4部门在信息共享上存在难度,且各部门尚无统一意见,考虑的因素之一就是杭州对二手房交易征收20%个所税未达目的。 去年1月1日,杭州在全国首先恢复对二手房交易征收20%个税,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包括商品房、房改房)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20%个人所得税。但令各方意想不到的是,一方面,一手房房价居高不下;另一方面,二手房市场行情骤冷,买卖双方持观望态度。据该市经济信息中心监测,当年4~8月,二手房成交量持续萎缩,7月成交量仅相当于年初月成交量的一半。此外,政策出台后,在二手房供不应求的背景下,卖方“净价”交易,将税负成本转嫁买家,导致二手房房价攀升。去年9月1日,该市宣布暂停征收二手房交易20%个所税。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