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年度终了4个月内为内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已过,目前福田辖区内资法人企业中仍有一些企业只预缴2004年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但未进行年度汇算清缴,还有一些企业既未申报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也未进行年度汇算清缴。
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纳税人的义务,税法对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未按规定
期限申报纳税、未按规定报送汇算清缴有关资料、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等行为都有相应的处罚规定。税务机关在此提醒广大纳税人:预缴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与汇算清缴是两项不同的工作。预缴了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还应按规定到税务机关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为方便纳税人,税务部门准予纳税人将2004年第四季度的预缴申报和2004年度的汇算清缴申报合并进行,即纳税人办理2004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后可不必再单独申报2004年度第四季企业所得税,同时要求纳税人依法报送有关报表和资料。请尚未进行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尽快向主管区地方税务局进行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及时办理结清税款手续,否则将承担由此而造成的相关法律责任。
(张丽红汪静)
作者:张丽红汪静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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