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上海出台房地产税收细则,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作出具体界定,并规定凡在2005年6月1日后购买非普通住房的,按3%税率征收契税。
上海市有关部门联合发出通知,规定:可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坐落在内环线以内的低于17500元/平方米
,内环与外环之间的低于10000元/平方米,外环线以外的低于7000元/平方米。这一普通住房标准自6月1日起执行,以后由上海市政府每半年公布一次。
在个人住房交易的税收政策方面,上海规定按国家政策执行: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应全额征收营业税;超过2年(含2年)、符合上海市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的住房对外销售、且有相关证明材料的,免征营业税手续;若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则一律按非普通住房的有关营业税政策,即按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在契税方面,上海市规定,凡在6月1日后购买非普通住房的,按3%税率征收契税。凡个人在2005年5月31日前购买商品住房已取得发票尚未缴纳契税的,仍可按3%税率减半征收,但必须在2005年7月31日前缴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