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资源税调整税额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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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02日 00:24 中华工商时报 | ||||||||
【据新华社上海1日电】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决定自2005年5月1日起对河南省、安徽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庆市、贵州省、云南省、福建省、山东省的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进行调整。
其中,重庆市、贵州省、福建省的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统一提高至每吨2.5元;云南省除曲靖市富源县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提高至每吨3元外,省内其他地区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提高至每吨2.5元;安徽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山东省的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统一提高至每吨2元、2.3元和3.6元;河南省焦作矿务局、鹤壁矿务局、义马矿务局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分别提高至每吨3元、3元、2.5元,其他煤矿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统一提高至每吨4元。 业内人士指出,两部门调整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煤炭企业的经营业绩。以兖州煤业为例,此前公司适用的煤炭资源税税额为每吨2.4元,根据两部门的最新文件,兖州煤业的煤炭 资源税税额将调高至每吨3.6元。以2004年兖州煤业全年销售煤炭3800万吨为参考,兖州煤业将增加支出3040万元。(何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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