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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发布房地产税收补充通知 非普通住房征契税3%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02日 00:05 中华工商时报

  【记者 李刚 1日上海报道】

  上海从今天起,凡购买非普通住房的,按3%税率征收契税。如果个人在5月31日前购买商品住房并已取得发票、尚未缴纳契税的,仍可按3%税率减半征收,但必须在2005年7月31日前缴清。昨天,上海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房地资源局、城市规划局等四部门根据国务院有关通知精神,结合上海实际情况,联合印发了有关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补充通知》

  《补充通知》规定,从今年6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应全额征收营业税;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符合本市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的住房对外销售,应持该住房的坐落、容积率、房屋面积、成交价格等证明材料及地方税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不能提供属于普通住房的证明材料或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按非普通住房的有关营业税政策,即按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可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今后,该标准将由上海市政府根据市场情况,每半年公布一次。

  《补充通知》还规定,售后公房和农民安置房首次转让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认定:售后公房,在首次转让办理纳税申报时,如《房地产权证》上已注记售后公房的,提交《房地产权证》;如《房地产权证》上未注记售后公房的,则应提交购买公有住房合同和《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专有票据》或有关付款凭证。此外,农民安置房,在首次转让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分别提交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等有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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