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出台商品房交易税收征收细则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01日 08:56 新闻晨报 | ||||||||
新闻晨报 晨报讯 上海坚决执行国家关于调控房地产市场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昨天,上海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房地资源局、城市规划局等四部门根据国务院有关通知精神,结合上海实际情况,联合印发了有关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补充通知,就上海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个人住房交易的有关税收政策等作了细化规定。
补充通知规定,今天起,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应全额征收营业税;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符合本市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的住房对外销售,应持该住房的坐落、容积率、房屋面积、成交价格等证明材料及地方税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不能提供属于普通住房的证明材料或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按非普通住房的有关营业税政策,即按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可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坐落在内环线以内的低于17500元/平方米,内环与外环之间的低于10000元/平方米,外环线以外的低于7000元/平方米。据悉,上述标准已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通过。今后,该标准将由上海市政府根据市场情况,每半年公布一次。 对房屋购买时间的确定,补充通知规定:今年5月31日前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以购房人取得的产权证或房屋交接书上记载的时间,按孰先原则确定;5月31日前购买存量商品住房的,以购房人取得的产权证上记载的时间确定;6月1日起购买商品住房的,以购房人取得的产权证或契税清算后取得的完税凭证上记载的时间确定。 通知还明确,今天起购买非普通住房的,按3%税率征收契税。凡个人在5月31日前购买商品住房并已取得发票、尚未缴纳契税的,仍可按3%税率减半征收,但必须在2005年7月31日前缴清。 补充通知还对售后公房和农民安置房首次转让的优惠政策作出规定:本市城镇居民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售后公房,首次转让时仍按原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对本市农村按“三个集中”原则分配给农民居住的房屋,首次转让时比照售后公房处理。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