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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化房地产营业税相关政策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31日 14:53 经济参考报

    王迎晖

  本报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近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权威人士认为,对于想钻房地产税收的空子的纳税人,这项通知堵住了他们的路子。

  《通知》明确,对不能提供证明材料或不符合规定的,按非普通住房的有关营业税政策征收营业税;对个人购买住房2年期限如何确定的问题明确规定,以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认定时间,等等。《通知》要求,对擅自变通政策、违反规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住房给予税收优惠,影响调整后的税收政策落实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通知》要求,对单位或个人将购买住房对外销售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当月,向同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提供权属登记房屋的坐落、产权人、房屋面积、成交价格信息。市、县规划管理部门要将已批准的容积率在1.0以下的住宅项目清单,一次性提供给同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新批住宅项目中容积率在1.0以下的,按月提供。

  《通知》要求,对于未出具完税(或减免)凭证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权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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