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宅标准今日公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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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31日 10:02 南方日报 | ||||||||
陈韩晖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宅标准今天将可见分晓,经征询各部门及各市意见,省建设厅已将关于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宅标准上报省政府,根据建设部提出的时间表,预计省政府将于今天统一向社会公布广东的具体执行标准。
据悉,根据国家七部委《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原则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各地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于今年5月31日前公布执行,5月31日前没有对外公布具体标准的地区,即按七部委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规定的三项条件执行,不再上浮。 为贯彻落实有关房地产征税新政策,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建设部于27日联合发出了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紧急通知,6月1日后有关房地产税收严格按照国家七部委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执行,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应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符合当地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的住房对外销售,应持该住房的坐落、容积率、房屋面积、成交价格等证明材料及地方税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格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通知》提出,各地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由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测算,报当地人民政府确定,每半年公布一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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