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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摩擦讲规则不讲道理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30日 11:11 证券时报

  □夏志琼

  4月25日,欧盟就决定对中国9类纺织品进行特别限制调查;5月13日,美国决定对我国的3类纺织品采取“特保”限制;5月18日,美国对我国出口纺织品的设限品种增加到7个;5月27日,欧盟委员会启动了对我国两类纺织品的“紧急特保”程序。

  在纺织品贸易自由化问题上,美国人已经牢牢打入了一个“楔子”。虽然没有道理可讲,但却有规则可用。按照当时的中国入世议定书,美国按照世贸规则或者是议定书的承诺来对纺织品实施的过渡性限制有三种:一种是纺织品特别限制条款,过渡期到2008年;第二种是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第三种是关于反倾销非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定,过渡期为15年。与反倾销比起来,所谓的纺织品特限条款,在使用方面比较容易。从操作程序上来说,纺织品的特别限制属于行政措施,并没有严格的法律程序,只要经过美国商务部纺织品协议行政委员会认定存在“市场扰乱”或者“市场扰乱威胁”,就可以实施。

  特殊保障措施条款的存在,正如同非市场经济地位在反倾销案中的作用一样,为中国的产品打入国际市场设置了壁垒。事实上,中国纺织业后配额时代的故事,已经在家电、玻璃、家具、灯具、自行车、打火机等制造企业被控倾销时所面临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陷阱”里上演过了。由于中国不被认为是市场经济国家,它不仅使中国企业在反倾销诉讼中难以胜诉,又进一步刺激了某些WTO成员国对我国产品提起更多的反倾销申诉。更为重要的是,由于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任何国家都可以以“倾销”起诉中国企业,但却不承担举证责任,这导致 “反倾销”已成为外国企业可以随意揉搓中国企业的工具。而随着欧盟最近否决了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定请求,随着美国公布其认定市场经济地位的6项标准,我国“入市”可能和当年“入世”一样漫长。

  西方发达国家虽然承认这个条款不公正,但既然这个条款规定了赋予他们限制中国出口商品的权利,他们就要用,而且中国产品是否构成扰乱,由他们说了算。这种特保制裁具有传染性,一旦有一个国家单方面制裁,贸易就可能发生转移,中国有这么大的产能,产品出口全世界,可能引起更多的国家参与制裁。这就很可怕。

  中国的遭遇说明,以欧美为主导的所谓贸易自由化是有着双重标准的,即对自己的优势产业主张自由贸易,让大家都打开大门。而当自己的劣势产业遇到来自发展中国家的挑战时,则强调“公平贸易”,关上自己的大门。 

  从“紧急特保”这一事件中,给我们带来的反思是:在国际市场上的一些关键问题改变的当口,我们应该有前瞻性的判断。我们不能只停留在最后抗议的层面,否则会像这次一样,不但纺织品出口受到损失,还使人民币升值的压力增大。

  为此,我国必须采取得力措施,慎重应对贸易摩擦高发期。就企业来说,应注重分散经营风险,全方位开拓市场,在品牌、价格和技术升级方面要不断提高。要掌握国际规则,能够按照国际规则来进行国际化经营,注重劳工标准、环保标准,甚至社会责任、社会贡献等等。

  对于政府部门而言,要注重建立国际沟通、协调和谈判机制,注重搞好国内出口协调机制、预警机制以及政策和信息披露机制,促进企业和行业协会与政府部门之间合作互动。政府可以采取主动配额的形式,利用经济杠杆来控制纺织品出口增长过快,从而在主观上避免引发他国采取过多的特限措施。

  同时要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不论对于企业提出预警,还是规范和引导企业行为,行业协会可以做大量的工作。要发挥发达国家的跨国零售商、品牌商的作用,他们为维护自己的利益,很可能组成广泛的反贸易保护主义阵线,维护市场开放格局以对抗贸易壁垒。这对出口方也是有利的。

  (作者单位:辽宁凤城市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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