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产经动态 > 正文
 

国内软件业围绕英特尔诉东进一案展开研讨,专家指出规避软件产权保护“扩大化”陷阱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26日 05:55 深圳特区报

  日前,中国软件行业协会理事长陈冲策划召开了一场“头文件、软件兼容性与版权保护”专家研讨会,就软件兼容性问题、著作权问题及广义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耐人寻味的是,研讨会的话题虽是围绕英特尔与东进一案而展开,但“活教材”当事双方均“置之度外”。

  软件版权保护扩大化

  据专家介绍,由英特尔与深圳东进一案引发的关于头文件和软件兼容的问题,是我国软件业发展中遇到的行业性重要问题,行内人士都知道头文件在软件兼容方面的重要性、必要性。正因如此,国家在制订计算机保护条例时,将这一问题作为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

  参会的专业人士包括知名高校的软件工程教授、国家版权局有关领导、中介机构负责人及资深法官等。他们指出,目前很多人、特别是外企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进入了一个误区,尤以软件版权误区为甚,知识产权保护有扩大化之嫌,使国内一些企业本来合法的市场竞争遭到外企的侵权质疑,竞争空间被压缩。

  专家认为,我国企业在知识产权纠纷方面的经验积累、准备工作明显不足,国家在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又不健全,且迄今尚未出台《反垄断法》,留下了一些法律空白。这就给外企知识产权保护扩大化留下了回旋空间,也增加了国内企业保护自有知识产权的难度。他们建议企业一旦遇到此类纠纷,应在充分准备、积极应诉的同时,明辨知识产权误区,规避知识产权陷阱。

  中国软件保护联盟秘书长邹忭等专家认为,在基础软件领域,国外企业处于垄断地位。国内企业如果都能正确辨析软件著作权问题,中国软件行业的自主发展道路可能因此而彻底改观。

  兼容不等于侵权

  许多软件知识产权纠纷因兼容开发而起。计算机软件专家、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博士生导师金茂忠教授认为,从技术角度来讲,企业使用的接口标准与兼容开发工具并不是著作权保护意义上的软件本身,应在著作权保护范围之外。比如在软件研发过程中大量应用的头文件,其实就是一种提供软件开发的接口,国际惯例都是免费使用。我国2002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明确定义了计算机软件是可以执行的代码化指令系统,而头文件是关于程序函数的声明或常量的定义,并没有可执行的代码。因此,所有符合这一特征的接口标准与兼容开发工具,都不受著作权保护。

  邹忭则从国际上的立法角度发表了自己的见解。他说,欧共体1991年5月颁布的《欧洲共同体理事会关于计算机软件保护的指令》,一个关键内容是解决软件兼容性的问题。为避免争议,该条款明确指出只有计算机程序的表现是受保护的,程序中任何部分所内含的思想和原理,包括其接口所内含的思想、原理均不受版权保护。

  专家指出,软件的版权保护,最根本的原则是只保护构思的表达,不保护思想本身。它和专利不一样。版权保护是自动取得的,垄断权是有一定限制的。思想与表达“两分法”原则是版权法立法宗旨所决定的,与整个软件业的发展需要相一致。在这个意义上,部分外企对中国企业的起诉,实际上是一种滥用产权保护的行为。

  作者:本报记者杨勇 编辑:


谈股论金】【收藏此页】【 】【多种方式看新闻】【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热 点 专 题
戛纳电影节
《星战前战3》
2005中国珠峰科考
青海禽流感疫情
中超联赛第10轮
二战重大战役回顾
大城市停车的烦恼
湖南卫视05超级女声
性感天后林志玲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