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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下能否先成立业委会?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26日 05:33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城南某小区业主张先生问:他所购买的商品房,由于开发商原定将分为五期开发,现在第一期有一半已交付使用满一年了,第一期的其它部分尚在修建中,规划中的其它期因土地问题就一直被搁置。目前已交房的部分已有一半业主入住,入住的业主对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有很多意见,要求开发商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并成立业主委员会。但开发商却告诉他们目前该小区尚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请问,小区业主的要求是否符合要求,而开发商的说法是否合法。

  四川思诚律师事务所的罗辑律师回答:根据相关规定,成立业主大会有这么几个条件:1、《成都市物业管理业主大会规则(试行)》第三条规定:“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由区(市)县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根据房屋及公共设施设备的相关情况划定。”2、《成都市物业管理业主大会规则(试行)》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条件之一的,物业开发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成立第一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在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的指导下,组织业主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会议……(二)商品房出售率达到总建筑面积的50%以上,且竣工交付使用满一年的。”

  此事关键在于张先生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如何认定,如果包括尚在修建的部分,则尚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开发商的说法是有依据的。

  记者钱乐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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