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规定煤矿交安全风险抵押金上限为1000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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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22日 12:30 东方早报 | ||||||||
据新华社石家庄电 河北省政府日前出台《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其中,煤矿生产企业需预先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按标准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最高交纳限额1000万元。如同一家企业一年内发生两次重大或一次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有关部门可以决定将该单位风险抵押金标准提高50%至100%。 据介绍,暂行办法结合了本地实际,其标准为:煤矿按年生产能力交纳,低于3万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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