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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限钢材过渡出口新规 叫停铁矿石等加工贸易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11日 02:46 第一财经日报

  本报记者 陈姗姗 发自上海

  记者昨天(10日)获悉,商务部海关总署已联合发布公告,决定自2005年5月19日起,将铁矿石、生铁、废钢、钢坯、钢锭、稀土原矿、磷矿石等产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业内人士认为,这是继4月1日国家取消钢坯出口退税后,国家限制钢材过度出口方面政策漏洞的又一举措。

  公告规定,被列入禁止加工贸易的钢材产品以及稀土原矿、磷矿石等产品,将从5月19日起按一般贸易管理;而此前已经商务部门审批并已在海关备案的上述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其进口料件以及出口制成品准予按现行加工贸易政策执行到2005年7月31日,自2005年8月1日起,其进口料件和出口制成品均按一般贸易管理,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办理纳税手续,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备案号”栏不填写加工贸易手册号;对2005年8月1日以前保税进口未核销的料件,加工复出口时将加工贸易手册号填写在出口货物报关单备注栏内,凭以办理保税进口料件的核销手续;2005年5月19日后到期的加工贸易手册不予延期,未能按规定加工复出口的保税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按加工贸易内销有关规定办理手册核销手续。

  据了解,对外贸易主要包括一般贸易和加工贸易。加工贸易与一般贸易最大的区别,就是享受进出口税收方面的优惠。加工贸易中的进料加工贸易在进口原料时缴纳的增值税,加工后出口时可以返还;而来料加工贸易更是在进口和出口时免征关税和增值税。

  而上海钢之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咨询部经理刘文鲁则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该项政策的出台与4月1日取消钢坯的出口退税政策以及5月1日降低钢材的出口退税密切相关。因为,此前出台的两项政策意在限制钢坯和钢材产品的过度出口,而企业还是可以通过加工贸易的方式进口铁矿石、钢坯等原料,再加工成钢材出口,通过这种方式出口的钢材产品,甚至连关税都不用交,更不会受出口退税调低的影响了。因此国家又出台了此项禁止相关钢材原料、产品的加工贸易的政策,也是对此前两个政策的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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