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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企可投资经营北京水气热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10日 09:47 华夏时报

  本报记者 范颖华

  今后,个人、私企可以进入到北京市的水、气、热、城市道路等市政公共设施的建设与经营中“分一杯羹”。从5月8日起至5月30日,北京市政府法制办正在面向全社会公开征集《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草案意见。昨天,本报记者就这一草案采访了法制办以及有关学者,专家们对这一法案进行了详尽解读。

  特许经营范围非常宽泛

  条例草案第三条 “特许经营范围涉及: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固体废物处理;收费公路、轨道交通和其他城市公共交通;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城市基础设施。”

  专家解读 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学系主任、博导毛寿龙教授告诉记者:“虽然说草案仅仅在字面上,规定了供水、供气、供热、排水、收费公路等7个方面,但事实上,特许经营的城市基础设施范围应该被界定为十大种类。

  也就是说,还应包括收费公路、地铁、城市铁路和其他城市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可以说,范围极其宽泛。一些个人、私企如果有能力的话,可以量力而行,有所选择。”

  “6项条件”保护公众也保护竞标者

  条例草案第八条 “参与特许经营权竞标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依法注册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和设施、设备;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有相应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业绩;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等。”

  专家解读 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李开发告诉记者:“比较而言,这‘6项条件’是北京市从2003年起开始实施的《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办法》中所没有的新内容。

  事实上立法如此‘繁琐’并不是在限制私人、私企等投资者,而是在保护公众利益的同时,意在规范竞标,避免暗箱操作。保护竞标者的利益,竞标者中如果良莠不齐,一哄而上,势必是对真正有竞标能力者权益的侵害。”

  私企进入要量力而行

  条例草案第二十九条 该条规定了特许经营权不得转让的条款。“特许经营期限内,特许经营者股权变更应当经过市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同意;特许经营者的控股权不得转让。”在价格方面,条例草案规定:“特许经营成本包括各项应当计入价格的制造成本和期间费用。特许经营项目的产品或服务的价格,执行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同时,还规定了“特许经营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

  专家解读 毛寿龙教授告诉记者:“由于立法不同于政策,虽然政府意在鼓励个人、私企进入到公共领域的基础设施行业。但是就立法的严肃性而言,是要约束大于优惠的。该项条款就是这个立法意图的体现。因此,个人、私企进入的确要‘量力而行’,否则一旦进来,再想退缩就覆水难收了。”

  针对条例所规定的30年大限以及价格约束,李开发研究员也表示“有待商榷”,他告诉记者:“虽然年限、价格可以要一些个人、私企‘量力而行’,但是立法中还是应该向市场自主调节原则倾斜的。否则定价过低,年限过长,会让投资者裹足不前;定价过高,年限过短,则公共利益会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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