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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跨国并购热中的风险因素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09日 10:52 经济参考报

  “2004年度中国十大并购事件竟有7件是跨国并购交易,几年前在国际舞台上还是默默无闻的中国企业家突然发力,连续几个大的收购行动直指全球公司巨头。”在2005年“五一”黄金周前夕由商务部和联合国贸发会议举办的中国企业“走出去”国际论坛上,业内各方无不为中国企业近年来几项跨国并购案例感到振奋。但与此同时,来自法律和金融界的专家纷纷提醒中国企业,审慎对待跨国并购中的财务风险和法律陷阱。

  中国企业跨国并购风起云涌

  惠州发迹的TCL集团通过一系列并购终于有机会与世界品牌汤姆逊共舞;北京和上海的两家国有企业为收购韩国的双龙汽车争执不已;联想集团奋斗20年更是将个人电脑的鼻祖IBM的资产收入囊中;而中国五矿集团也从容不迫地组织了收购军团欲动用近60亿美金现金收购世界矿业寡头……西方观察家惊异地发现,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正在将其并购锋芒指向全球各个角落的石油、天然气、煤矿、铁矿、钢铁厂、发电公司以及各类消费品制造业。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截至2003年底,中国已累计将330亿美元投资在了16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7470家公司中。UNCTAD最新数据显示,从1988年到2003年,中国企业累计跨国并购总金额为81.39亿美元,其中绝大部分发生在1997年之后。从1988年到1996年,跨国并购年均仅有2.61亿美元,而从1997年开始,并购额逐渐增加,2003年更是高达16.47亿美元。并购所涉及的资产交易额就最近几年发生的几起中国企业跨国并购个案判断,中国企业进行的几起较大的跨国并购,单个交易额就在10亿到20亿元人民币之间,即1亿至3亿美元之间。

  尽管这些零星的并购在全球市场上尚是波澜不惊,但至少中国媒体和业界为之欢欣鼓舞激动不已。跨国并购俨然已经成为中国并购界振奋人心的话题。然而,2004年末中航油的巨额亏损和联想对于IBM的PC部门整合前景不容乐观也使得业内关于中国公司海外发展思路和进行跨国并购的质疑不绝于耳:中国企业真的有资格进入跨国并购的奥运会吗?跨国并购的接轨将形成哪些冲突?

  财务为本原则不能放弃

  “中国企业海外并购可能有占据市场分额、获取资源、发挥协同效应、实现国际化经营等多重目标,但一定要坚持财务为本的原则,把握财务风险。”普华永道企业并购服务总监张鉴钧说,信息是交易成功的关键因素,很多并购交易当中或之后经常出现中外财务系统不匹配、投资回报预测假设条件存在缺陷、税收黑洞及其他未登记的风险、有形无形资产的定价、不正当的交易后规划等一系列财务风险,主要是由于中国企业缺乏海外并购经验以及双方信息不对称造成的。

  2004年1月,TCL与汤姆逊正式签订合作协议后,共同成立了TTE项目整合筹备领导小组,但5月底,TCL高层胡秋生突然辞职,业内人士纷纷猜测其离去与并购过程中出现的财务危机以及业务分歧有关。该公司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士指出,合并汤姆逊的彩电等业务并非如外界想象的“最大跨国并购案”般光鲜,类似于人员架构清理之类的繁琐之事足以让任何一个接盘者深感头疼。

  TCL向跨国并购高歌猛进的背后横亘着巨大的难题:无论是人员、文化,还是技术、厂房,既考验财力,也考验人力,何况汤姆逊还有一年亏损一个多亿欧元的巨大财务包袱。该人士举例说,仅采购一个部门,TCL30人就能满足年产1200万部彩电的产能,而不足1000万台产能的汤姆逊却拥挤了超过80人的采购队伍。但按照法国当地法规,汤姆逊庞大的队伍不能随意解聘,如何把这些人“吃下”而不给公司带来过于负面的影响,这是TCL的难题。

  “并购交易是涉及诸多步骤的复杂过程,并购后出现财务风险是企业没有完全理解和掌握与并购交易相关的重要信息的结果。”张鉴钧表示,在整个并购过程中,企业要根据已有的信息做出决策:是否进行该笔交易,按什么价格交易,与目标方谈判交易价格、条件及范围,规划交易后的整合计划,确定保障及免责条款。他说,中国企业应当在谈判前尽可能地了解目标方的所有情况,使自己处于强有力的谈判位置;在谈判时要抓住运营改进、财务及税收结构以及协同价值共同组成的买方价值,保证运营计划的各项假设条件的正确性和核查各项数据的一致性,并用财务数据来印证所确定的战略目标;在谈判后尽快整合,发挥协同效应,使新公司迅速走上正轨。

  正忙于几件跨国并购大案后的整合工作的TCL总裁李东生提醒欲涉足国际并购的国内企业说,国际并购前期的调研与分析非常重要,要对可能发生的财务风险有足够的估计,不要急于求成;要对自身能力有客观的评估,不要做自己力所不能及的项目;必须尽可能地加速整合过程,尽快实现协同效应。此外,借助有经验的咨询机构是必要的,虽然有相应的支出,但能够大大降低风险。

  重视国外法律环境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蒋黔贵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尽管在我国民商经济领域一批依照市场经济改革目标模式和WTO各项承诺制订的支架性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立,但当中国企业走出国门,进入法律比较健全、依法维护权益意识比较强的发达国家运作并购事宜时,对所在国法律环境了解程度不足往往成为国际并购的额外风险。

  “企业在收购外国公司时应当首先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首要事项。”贝克·麦坚时国际律师事务所律师葛向阳说,这些事项包括:明白外国政府的角色、遵守当地的规定、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定价及交易完成的条件、为经营外国公司作出准备(包括招聘合资格的管理人员以及与工会打交道)。

  葛向阳表示,中国企业境外收购遇到最多的问题都围绕着监管和竞争展开。在监管方面,中国企业要注意投资国受监管和限制的行业,特别是电信、银行、证券、国防、广播等行业,并应将外商持股量限度和外汇管制问题考虑在内。“而在竞争问题上,近年来有关反托拉斯的条款,很大程度上成为中国企业境外并购的‘杀手锏’。”他说,中国企业应注意,在国外,一个国家可能有多个监管机构都有权调查竞争的影响,虽然各国反托拉斯规则各异,但有某些共同的主题,包括备案门槛规定、初始简短调查、补救措施,此外,不遵守规定的企业都将遭到严厉的惩罚。

  “反托拉斯的备案和审查期将成为跨国并购交易时间表中不可或缺的时间成本。”葛向阳介绍说,由于大部分国家在进行反托拉斯调查时暂停成交,因此企业审查期包括成交前的等候期、初始(第一期)调查和详尽(第二期)调查,其中大部分国家进行的初始调查需时约30天,而详尽调查通常需要36个月。在备案方面,他表示,多数国家,如法国、德国、意大利,规定企业须在成交前任何时间备案;而芬兰、巴西等国则要求更早备案;此外,在英国、澳大利亚、挪威等国的备案则属于自愿性而非强制性。

  葛向阳说,雇员问题引发的法律纠纷也是国际并购中的敏感问题。他表示,为了避免此类纠纷的发生,中国企业在并购时要首先注意:工会或雇员的批准或同意是法定的还是仅作为资料的;养老金索赔或责任是限定的赔偿还是限定的供款,被收购公司的养老金计划是否资不抵债;评估终止或缩小规模的费用是否与卖方摊分,是否是成交前的条件;最后,服务协议中应当锁定收购目标中的“关键”雇员。(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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