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价促销须有原价记录 深圳物价局举行价格告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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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28日 09:47 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 ||||||||
【本报讯】(记者 潘未末 通讯员 胡澜) 凡降价商品,必须如实标明降价原因;打的是“全场三折”,如果只有部分商品三折优惠,就是价格欺诈……昨天下午,市物价局举行“五一”黄金周价格告诫会,针对商业、旅游、交通等行业容易出现的价格问题,提醒相关企业规范明码标价,制止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 据介绍,制止价格欺诈应明确的主要问题有:
一、凡降价商品,必须使用降价标价签、价目表,如实标明降价原因及原价、现价。 二、在商场内增设服装等商品特价卖场,必须使用降价商品标价签。同时必须提供原价和现价的销售记录、相关调价资料。 三、某一商品在连锁商场A分店销售过,在其B分店没有销售过,在B分店促销降价销售时,不能以A分店的价格作为原价。 四、商场新开张第一天,所有商品都标上“原价”和“现价”是不合法的,涉嫌虚构原价。因为商场新开张,所有商品都没有销售过,不可能有原价记录。 五、某商场销售冰箱,标示“买一送一”,实际上是买一台冰箱送一支牙膏。这种行为不合法,属于模糊赠售的价格欺诈行为。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必须如实标明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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