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产经动态 > 正文
 

好丽友商标不构成侵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28日 07:29 北京晨报

  晨报讯 (记者 颜斐) 昨天下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好丽友”、“乐天”木糖醇无糖口香糖著作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依法驳回乐天公司就好丽友“心形笑脸”图形侵犯其著作权主张的上诉请求,维持了原判决。

  法院认为,乐天公司无法确定其为牙齿笑脸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好丽友公司使用的类似牙齿的心形笑脸图形与乐天的牙齿笑脸图形在形状上并不完全相同,且都含有公有领
域的素材。好丽友公司的作品为其委托的设计公司独立完成,并不是乐天的图形,故法院认为,不应认定好丽友公司侵犯了乐天的著作权。


点击此处查询全部好丽友新闻

评论】【谈股论金 】【打印】【下载点点通】【多种方式看新闻】【收藏】【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热 点 专 题
2005年上海国际车展
日本谋任常任理事国
圆明园工程风波
定远号舰重返威海
湖南卫视05超级女声
珠峰科考登顶复测
2005环球小姐赛
家装全流程30天攻略
中国特种部队生存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