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丽友商标不构成侵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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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28日 07:29 北京晨报 | ||||||||
晨报讯 (记者 颜斐) 昨天下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好丽友”、“乐天”木糖醇无糖口香糖著作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依法驳回乐天公司就好丽友“心形笑脸”图形侵犯其著作权主张的上诉请求,维持了原判决。 法院认为,乐天公司无法确定其为牙齿笑脸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好丽友公司使用的类似牙齿的心形笑脸图形与乐天的牙齿笑脸图形在形状上并不完全相同,且都含有公有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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