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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获胜长城商标侵权案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27日 15:40 21世纪经济报道

  实习记者 袁 茵 本报记者 陈楫宝

  北京报道

  4月20日,“长城”葡萄酒商标侵权案在北京一审判决。

  该案是近年来我国标的额最大的商标侵权索赔案。由于“长城”为驰名商标,该案广受业界关注。

  根据法庭判决,原告方中国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粮集团)获胜。被告方北京嘉裕东方葡萄酒有限公司(简称嘉裕东方)、秦皇岛洪胜酒业有限公司(简称洪胜酒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和生产“嘉裕长城”、“嘉裕”系列葡萄酒产品;嘉裕东方向中粮集团赔偿经济损失,赔偿金额为人民币15527479元;被告方江西南昌开心糖酒副食品有限公司(简称南昌开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许可他人使用第1502431号(嘉裕长城)未注册商标的行为。

  对于判决,4月20日下午,原告中粮集团总裁助理、中粮酒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曲喆对本报记者表示“基本满意”。他说,因为刚知道判决结果,是否提出上诉,需要集体研究后再作出决定。

  而被告显然对此判决极度不满。嘉裕东方副总经理万军明确表示,将“坚决上诉”。

  争夺“长城”

  2004年9月,中粮集团以北京嘉裕东方葡萄酒有限公司(简称嘉裕东方)和南昌开心生产的“嘉裕长城”葡萄酒侵犯了其所有的“长城”葡萄酒商标权为由,将二者告上了法庭,索赔金额为1亿元。后来又追加了替两被告生产的秦皇岛洪胜酒业有限公司为第三被告。其中前两公司法人均为苏诚。

  据曲喆说,苏诚与中粮集团有过长期的合作关系。嘉裕东方曾在江西地区经销中粮集团的长城葡萄酒10多年,这种经销关系保持到2003年4月。

  从2002年下半年开始,中粮集团发现嘉裕东方和南昌开心使用“嘉裕长城”商标制造和销售各种葡萄酒,累计销售额超过了1亿元,还将中粮集团的注册商标“长城”图形商标作为制造和销售各种葡萄酒包装瓶贴的主要构图。

  中粮集团认为,“被告10年前就是中粮长城葡萄酒的经销商,看到长城卖得这么好,就自己又做了一个长城酒。”

  被告不认同原告的说法。万军说,嘉裕东方在1999年5月21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简称国家商标局)申请了1502431号“嘉裕长城”的商标。在公告期内,中粮集团提出了异议,虽然商标尚在异议期中,但是国家商标局明确表示可以使用,嘉裕东方并没有构成侵权。而且,中粮取得图形商标是2003年,嘉裕长城商品包装图案已于2001年取得外观设计专利。按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嘉裕东方享有在先权利。

  嘉裕东方也公开称,双方“一直在交手”。“从2001年开始,中粮集团一直在举报我们是不正当竞争,说我们侵犯商标权,但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一家工商局就此对我们做出处罚。”

  双方交锋焦点在“嘉裕长城”商标是否和“长城”商标相似,是否构成侵权。

  被告辩解“嘉裕长城及图”商标与中粮集团长城牌商标在文字、图形及组合上有着显著的区别在客观上也不可能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长城是历史文化遗产,不是哪一家的私产,不能阻止他人正当使用。“嘉裕长城及图”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很强的显著性,先后通过了多家食品质量监督机构的检验,得到了消费者的信赖,并获得了有关荣誉,并未构成侵权。

  开庭之前,被告还针对中粮集团的两个注册商标抛出两个重磅炸弹。

  被告认为,中粮集团的注册商标“长城”注册于1974年。然而,1974年注册的第70855号“长城”商标已经三年没有使用了。按照国家商标法第44条,三年没有使用的商标应该予以撤销。嘉裕东方公司已经据此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撤销中粮集团的注册商标;中粮集团的第1447904号“长城”商标注册于2000年,但是这个商标注册的使用类别为第33类米酒,其中并未包括葡萄酒项。

  谁的长城?

  2月1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了此案。

  当天审理并没有作出当场判决。4月20日,一审判决下达。

  判决书中,法院对双方商标的争议进行了认定:

  经查明,1994年7月20日中粮核准注册了70855号“长城牌”商标,使用商品为第36类葡萄酒等。2000年9月21日,中粮核准注册了1447904号“长城”商标,使用商品为第33类米酒等,其中并未包括葡萄酒项。

  1999年5月21日开心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国家商标局)申请了1502431号″嘉裕长城″ 商标,该商标于2000年10月7日初审公告。2001年1月6日中粮公司针对该商标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现该商标系异议程序中。

  对于以上事实,法庭认定为,中粮公司的第70855号、第1447904号注册商标现均为有效商标,其商标专用权应该受法律保护。开心公司申请注册并许可嘉裕东方公司使用的第1502431号商标处于异议中,应视为未注册商标。

  嘉裕东方生产销售、的“嘉裕长城”和“嘉裕”系列葡萄酒均使用了“长城”文字,“嘉裕长城”与其在标识上构成近似,而且葡萄酒与米酒果酒等同属类似商品,嘉裕东方公司、洪胜公司的行为对于第70855号、第1447904号注册商标已构成侵权。

  另外,嘉裕东方在2002年2月17日以3年未使用为由向商标局申请撤销70855号注册商标,并且指出第1447904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并不包括葡萄酒项。但是,中粮多年来在葡萄酒商品上连续实际使用“长城”文字标识并且已达驰名程度这一事实,足以使其成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未注册商标,即使在对第70855号、第1447904号注册商标不予考虑的情况下,嘉裕东方和洪胜的行为仍然对“长城”未注册商标构成侵权。

  打压还是维权?

  中粮的索赔额1亿元,据称相当于苏诚两家公司一年的销售额。

  不过,北京高院并不完全支持中粮此项主张。法庭确认嘉裕东方于2001年至2004年共销售侵权产品1411689瓶,确认嘉裕东方侵权产品平均销售价格为20元/瓶,成本为9元/瓶,每瓶获利11元。嘉裕东方应当赔偿中粮的经济损失15527479元。

  “虽然从1个亿降为1500余万,工厂也濒临倒闭。”万军说,“我们早就没法生产了。”

  万军说,“我们目前已经被三道锁链卡住了脖子:法院以财产保全的方式封了我们的银行账号;以证据保全的方式查封了‘嘉裕长城’葡萄酒,连我们自己注册的‘嘉裕’牌、‘嘉裕庄园’牌也被一起查封;另外他们还通过法院禁止我们进行生产、销售和经营。”

  被告方代理律师甄庆贵曾表示,“我们认为作为‘证据保全’,顶多十箱八箱就够了,这次光是‘嘉裕长城’葡萄酒就保全了4万多箱,甚至还有跟长城商标无关的2万多箱‘嘉裕’牌葡萄酒以及上万箱‘跑火’牌白酒。”

  “我们只是江西老区的一个民营企业,去年10月11日接到财产保全通知书,不允许我们生产,到现在已经半年。”万军告诉记者,“没有销售没有生产,可几百员工都要开销,我们现在已经到了濒临破产的境地。”

  目前,因证据保全嘉裕东方的190543瓶葡萄酒产品以及“跑火”、“全良”两个品牌的白酒被封存于南昌青云谱化工仓库。一审判决若生效,它们将被作价2959068元从赔偿金额中抵扣,属于中粮集团所有。

  “他们在打压我们民营企业。”万军愤愤不平,“我们的力量根本不能与中粮抗衡。”

  面对“打压”之说,曲喆回应,“我们是依照法律来维护自己的产权,而并非打压民营企业。法律保护的首先是合法的,并不分国企私企,无论什么企业都应该依法经营。说打压是不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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