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将采取五项措施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广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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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26日 21:18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4月26日电 (记者 王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副局长刘凡26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国家将采取五项措施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广告。 刘凡介绍,一是建立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由11个部门参加的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制度。根据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提出不同时期的治理重点,对查处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通过联席会议予以认定、解决。
二是建立新闻媒体单位领导责任追究制。新闻媒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其媒体发布广告的合法性和正确导向承担领导责任。对发布虚假违法及不良广告问题严重或者放弃广告终审权而导致新闻媒体广告发布出现导向错误的新闻单位,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违法事实后,由新闻媒体的主管、主办单位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分或者调离工作岗位,必要时追究其主管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并报党委宣传部门、广播影视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三是建立违法广告公告制度。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办的虚假违法及不良广告典型案件,根据具体情况,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卫生、等部门联合发布公告;及时向社会发布“广告监管公告”,包括典型虚假违法广告案例曝光、违法广告提示、违法广告案例点评等,并建立广告发布单位信用监管制度。 四是建立广告市场信用监管体系。根据广告市场监管情况,结合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相应地分为不同的管理类别,对诚实信用、守法经营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给予通报表彰;对把关不严、违法违规现象突出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降低其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布。根据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建立企业失信惩戒机制和企业严重失信淘汰机制。 五是建立广告活动主体退出广告市场机制。对违法率居高不下或者发布虚假违法广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广告主、广告公司和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责令其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对广告主可在一定时期内暂停其发布广告;对负有责任的广告公司,限制直至取消其广告经营资格;对负有责任的媒体单位,可暂停其部分类别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发布业务,直至取消其广告经营资格。(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