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粮打赢商标官司获赔千万 民企不服判决拟上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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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21日 07:47 新京报 | |||||||||
本报讯 (记者 李欣悦 危剑侠) 昨日,被称为“2005年知识产权第一案”的长城商标侵权案有了初步结果,北京市高院一审判决,北京嘉裕东方葡萄酒有限公司构成侵权,被判向中国粮油(集团)有限公司赔偿15527479元。 中粮集团总裁助理、中粮酒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曲喆昨日下午表示,亿元赔偿要求与千万元的判决结果相比,悬殊很大,但中粮集团对胜诉这个结果还是满意的。中粮酒业不排
去年9月,中粮集团以北京嘉裕东方葡萄酒有限公司和江西南昌开心糖酒副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嘉裕长城”葡萄酒侵犯其所有的“长城”葡萄酒商标权为由,将二者告上法庭,索赔一亿元。 庭审中,两被告认为自己并未侵权,早在1999年5月21日,他们就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嘉裕长城及图”商标,2001年商标局对该商标进行公示,因中粮集团提出异议,商标局对该商标进行再审,目前仍没有明确答复,也就是说,“嘉裕长城及图”商标是否准予注册尚不可知。据《商标法》,未经注册的商标企业也可以使用,所以几年来他们一直使用“嘉裕长城及图”商标生产、销售自己的产品。 北京高院认为,中粮集团的第70885号、第1447904号注册商标现均为有效商标,而被告申请注册并使用的第1502431号商标,仍处于异议中,应视为未注册商标。后者与前者商标近似,已构成侵权。 判决还要求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嘉裕长城”、“嘉裕”系列葡萄酒侵权产品,销毁产品包装。 “嘉裕长城”市场总监万军表示,对这份判决很意外,前一天双方还在法院的主持下调解,因中粮方提出的要求他们无法接受所以没有成功。万军称他们不服气,一定会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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