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从事疫苗经营活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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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20日 03:02 第一财经日报 | |||||||||
昨天(19日),新华社受权播发了国务院颁布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下称《条例》),《条例》将于2005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疫苗的流通、预防接种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推行扩大免疫规划。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疫苗的质量和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依据《条例》规定,药品批发企业经批准后可以经营疫苗,而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从事疫苗经营活动。药品批发企业申请从事疫苗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从事疫苗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保证疫苗质量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运输工具;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管理制度。药品批发企业是否符合上述条件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叶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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