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积金放宽提取范围 用途必须与住房有关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14日 08:52 解放日报 | |||||||||
本报讯(记者 周文菁)昨天举行的市人大常委会第 44次主任会议决定,将修改后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第 19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修改建议稿保留了原草案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方案,但将放宽后的用途限定在与住房有关的范围。 放宽提取条件,可以承受
原草案放宽了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存储余额的条件,并对其中本人、配偶或者直系亲属因重病、大病住院,造成生活困难者提取公积金个人存储余额的用途没有具体规定,这意味着符合条件的职工可以通过提取公积金来支付看病等其它费用。 一审中,有委员认为,这样规定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但应当同时考虑与国务院条例以及现有的养老、医疗、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保持平衡和衔接,全面考虑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长期社会后果以及承受能力,对因病造成生活困难而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用途,也应当限定在支付房租等方面。 一审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经过初步测算,认为放宽提取条件涉及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量约占 2004年归集资金的 8%,可以承受。市人大法制委认为,适当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也在合理的承受范围之内。但是为了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设立相吻合,将放宽后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用途限定在与住房有关的范围。 增值收益用于补充改造资金 关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使用,市人大法制委认为,鉴于本市目前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数额相对较大,适当扩大其用途,是可行的。当前,本市危旧房屋改造的任务还比较重;拿出一部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补充改造资金的不足,有利于改善中低收入及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为此修改建议稿规定增值收益可用于经市政府批准的危旧房改造补充资金。 此外,原草案规定对缴存期间未提取和借用住房公积金者给予补偿,一审中许多委员也发表了不同观点。市人大法制委认为,住房公积金制度在设计时,已经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了对等安排,法律没有必要再规定对其给予补偿,修改建议稿中删除了这一条。 相关链接 草案修改建议稿规定,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或者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也可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后,其依法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不受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