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机构备案材料向社会公开
本报记者 胥会云 发自上海
在昨天(13日)举行的上海市政府例行新闻发布会上传出消息,《上海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下称《试行办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届时,征信机构应当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的30日内向上海市征信办备案,并提供相关的备案材料。在当年第一季度,必须将上一年度企业信用征信业务开展情况和本年度企业信用征信业务调整情况向市征信办报告。
近年来,上海市企业信用征信业发展得较快,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市专门从事企业信用征信的征信机构有30多家,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使用信用报告来防范商业风险。有的征信企业现在每月出具企业征信报告多至6000份,但在一年前只能出具2000份左右。除了这些征信机构外,还有一些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中介服务机构等非专业、非主流的征信机构,也在从事相关的信用调查、咨询类的扩展服务。
上海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焦扬表示,上海企业使用征信业务类型的多样化,促使上海形成了一个比较开放、适度竞争、市场化的运行格局。但同时,上海市的企业征信市场整体上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企业信用征信机构缺乏行为规范,信息采集渠道不够畅通,缺乏紧急协调和统一的管理体制。这些都成为制约企业业务发展的因素。因此在征信市场快速发展的初级阶段,上海有必要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适度的市场监管。
根据《试行办法》,企业信用征信行业统一接受上海市征信管理办公室的推进、指导和监管,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进行企业信用征信的业务指导和监管。
同时,整个行业要建立起政府引导、社会参与、行业自律的管理方式。市征信办可以组织建立征信产品使用情况反馈机制,了解市场对征信业务的客观评价情况。为了增强企业信用征信市场的透明度,便于社会了解备案征信机构的信息,市征信办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有关备案材料。鼓励信用服务行业组织制定并推行行业规范,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焦扬表示,制定《试行办法》同时也是为了营造社会信用交易的环境。因此《试行办法》鼓励提倡企业和其他组织在项目合作开发、商业投资、商务采购、经营决策等商务活动中使用征信产品,查验对方的信用状况。为了发挥政府在使用征信产品方面的引导、示范作用,《试行办法》还要求公共管理组织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活动中,对涉及公共服务项目委托与发包、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等方面的事务,应当根据需要使用征信产品。
焦扬认为,社会信用服务行业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专门从事企业信用征信的征信机构通过采集、加工企业信用信息,提供关于企业信用状况的调查、评估或者评级报告等征信产品,可以增加市场主体的透明度,目的就是为了规范与促进企业信用征信,保障公平、公正地开展企业信用征信,建立企业信用制度和营造社会信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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