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上半年出台
本报记者 张红芳 发自上海
在酒类全国性法规缺位的情况下,商务部拟于上半年出台《全国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这将是国内酒类流通领域的首个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在操作上的效
应等同于《全国酒类流通法规》。”业内人士认为,这表明了政府对酒类流通领域肃整的决心。
记者从商务部市场运行调节司了解到,按照立法步骤,《全国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应势出台,为下一步《全国酒类流通法规》的出台、实施打下基础。
供需失衡引发经营混乱
“目前,国内酒类市场的消费情况供大于求,这导致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出现了很多不规范的经营行为。”上海市酒类管理局产销管理部主任陈国昌分析,“最关键的是缺乏全国统一的酒类市场管理法规。”
记者从酒类企业了解到,目前一些中小酒厂存在不少贩卖假酒、仿冒品牌等问题。“相对于大公司而言,酒类小工厂的技术含量较低,导致工厂的每单位产量中,粮食、能源的消耗相对较高。”按照业内人士的说法,在没有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的情况下,中小酒企的这种违规经营的发生是必然的。
“必须对酒类的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实行全国统一的准入许可证制度。”陈建国认为。
目前,上海、广东、河北等城市已经开始在市场中导入这一许可证制度。记者了解到,上海市去年发出的批发企业许可证1700张,零售领域许可证发放达4万多张。
“但是,由于各个地区的许可准入的标准有松有紧,目前已经出现地区之间市场衔接有缺口等问题。”上海一位酒类专卖商反映。另外,由于没有国家法规的统一管理,酒类行业市场还出现了由于职权分工不明确产生主管部门争夺酒类专卖权的问题;各地为保护本地酒类企业利益而实行专卖条例差异化。
“由于供大于求,商家就有资本在进场费问题上做文章。”陈国昌透露,一家外资零售商在进入中国市场时,曾对超市征收进场费表示质疑,但随后很快“入乡随俗”。
酒类市场这一经营的大环境给酒类经销商造成了很大压力,但是追根溯源,经销商最后还是会在消费者身上找回损失;另一方面,企业买断酒店,其实是损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办法集中在两大方面
在商务部的日程安排上,管理办法将于上半年出台。商务部市场运行调节司副处长曲英透露:“管理办法的内容集中在两大板块——备案登记和流通领域过程管理。”
备案登记是指参与酒类批发和零售的企业都必须将公司的资料详细登记并交于商务部相关部门。“这一过程中,企业需要对规范经营作出承诺。”曲英解释,部门规章不具备实施“行政许可”,即对企业的资质条件、产品种类进行限制。因此,管理办法试图通过备案登记来掌握企业的动向。
“流通领域过程管理”是重点。商务部将以此掌握酒类市场上所流通产品的源头和去向。
在去年的酒类流通市场上曾出现这样一例消费案:当产品在消费终端出现问题,消费者和相关部门竟无法找到源头企业。“很多企业钻这样的空子,扰乱市场。”曲英表示管理办法将肃整这样的经营行为。
但是,就企业比较关注的商场、卖场进场费问题,曲英认为这不是酒类市场的特有问题,而属于商家企业的一种博弈行为。因此商务部将出台的管理办法将不会涉及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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