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产经动态 > 正文
 

因质量问题退车可获全额退税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07日 12:03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 (记者黄涛) 昨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其网站公布了《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其中规定,因质量原因被退回生产企业或退给经销商的小轿车,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未满1年的,按已缴税款全额退税。

  去年12月17日,国税总局发布了《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但据一些地区反映,该通知中存在一些政策界限不够清晰、管理方式难以确定问题。
针对这种情况,国税总局发了补充通知,新通知自4月1日起执行。

  《补充通知》规定,对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已纳税车辆,纳税人可以到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办理退税手续。

  《补充通知》称,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经销商的,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未满1年的按已缴税款全额退税。据了解,在此前的规定中,仅规定退税额每满1年扣减已缴税款的10%。

  关于计税依据问题,《补充通知》进一步明确,不符合免税条件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按每满1年扣减10%,未满1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


点击此处查询全部退车新闻 全部退税新闻




评论】【谈股论金】【推荐】【 】【打印】【下载点点通】【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缤 纷 专 题
春意融融
绿色春天身临其境
水蓝幸福
水蓝幸福海洋爱情
请输入歌曲/歌手名:
更多专题 缤纷俱乐部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