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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药价再次虚高 政府加紧规则药价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07日 08:01 中国经济时报

    “目前,该机构还在筹建之中,不宜对外宣布。具体什么时间能对外宣布也说不准,因为编制的申请、审批还需要时间。”当记者就正在筹备中的药品定价中心一事咨询国家发改委综合处之时,一位工作人员出言谨慎。

    据传闻:药品定价中心由国家发改委具体负责筹建,主要组成人员包括药学专家、经济学家、临床专家等,编制人数将达到30人左右,其职能是对我国药
品价格进行充分核定,针对药品的具体价格给出一个以合理成本定价,并上报有关政府主管部门。“针对目前药价虚高的情况,希望药品定价能科学、透明。”国家发改委的这位工作人员向记者强调。

    谨防药价再次虚高

    国家药品定价政策顾问、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高级工程师俞观文告诉记者:“关于药品定价中心要成立一事,我还不清楚,但自从去年新颁布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医保目录》)之后,防止药价过快上涨,对药品进行重新定价,这是国家发改委正在积极进行的工作。”据了解,目前医药价格处的在编人员仅为4人,而全国有几千个品种甚至上万个药品品种,为此,政府有关方面考虑成立新的药品定价机构。

    据了解,在去年9月颁布的《医保目录》中,入选的中成药从以前的415个增加到823个,几乎翻了一倍;而入选的西药也从以前的725个增加到目前的1031个。目前,进入《医保目录》的药品,就意味着由国家支付,这样必然会带动进入《医保目录》药品的消费,因而许多药厂的药品纷纷想挤进《医保目录》。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胡善联教授认为,新的《医保目录》中包含的药品品种增加了,这样有利于同品种之间的自由竞争,医生可以根据患者的治疗情况,充分考虑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而最后选择适当的药物。但目前医药不分的体制,很可能造成药费过快上涨。据一个统计表明,仅不合理使用第三代头孢这一项,就使我国每年浪费卫生资源近7个亿。

    镇江市医疗保险局局长林枫告诉记者,目前,《医保目录》中使用的是药品通用名,这就带来一个问题,在同样的通用名下,不同的产品价格存在差异,如果使用者一味使用其中的高端产品,会给国家医疗保险支出造成巨大压力。为此,国家发改委也在制定新的规则。据了解,今年1月,国家发改委印发了《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通知,要求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调整药品价格,根据平均生产成本、临床应用效果、使用方便程度以及治疗费用等因素,来决定同种药品因剂型、规格或包装材料的不同而形成的价格之间的差额或比值即差比价,希望对同种药品换上不同包装就涨价的现象进行监管。分析人士认为,无疑政府想进一步规则药价,提高药品定价的科学性和透明度,规范药品价格,促进企业公平竞争,防止药价虚高,确保消费者利益不受损害。

    政府加紧规则药价

    据国家发改委价格司有关人士介绍,目前对药品定价需要经过五个步骤。第一步,要进行市场调查,包括对市场供求、成本、实际购销价格的调查。第二步,考虑各地之间在原料、能源、产地、销地等方面都有较大差异,为了保持市场的相对统一,需要和各省市价格管理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尽量保持价格的合理。第三步,就是进行专家评审,对价格进行讨论或者提出建议。这些专家来自临床、药理、生产、流通等各方面,是由专家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共同推荐的。第四步,在这个基础上,国家发展改革委内部还必须进行定价集体决策的一些程序,由审价委员会集体讨论。第五步,就是要进行价格公示,公开向社会发布。 “但我国有制药企业6000多家,如何对其成本进行调查、审核,靠我们现在有限的人员显然不够。”

    据了解,从2000年开始,我国又对药品价格管理进行改革,主要是针对政府定价部分进行调整。根据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药品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定价的药品仅限于列入《医保目录》的药品及其他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少量特殊药品。政府定价药品以外的其它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不同企业生产的政府定价药品,在其产品有效性和安全性明显优于或者治疗周期和治疗费用明显低于其他企业的同种产品时,可申请单独定价。“目前,价格主管部门对药品制定的最高限价政策,依据的是平均成本,但有一部分企业的实际价格低于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而且市场是不断变化的,随着企业生产技术进步、生产规模的扩大,其生产成本将不断降低。对此,价格主管部门将及时跟踪市场实际变化,不断调整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该人士表示。

    俞观文认为,从《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实施可以看出,国家正不断完善药品定价制度。比如,治疗同一疾病的药品之间也要进行比较,包括成本和价格的比较,这样增强定价科学性。药品定价中心成立,无疑将会进一步加强这方面的工作。

    也有专家认为,对于药品价格的管理,首先既要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及国情相适应,同时也要与国际接轨。从长远来看,药品价格应主要由市场决定,政府只起监督、指导以及为市场服务的作用,这就是药品价格管理的合理模式。由于医药行业是经济行业,因此,对药品价格的管理就必须按经济规律来进行。其次,药品价格过高,表面看是价格监管问题,背后是体制和机制问题。“要从根本上解决医药价格问题,除了要进一步完善药品价格监管政策,还应推进体制改革,实行医药分业经营,在医药卫生领域引入竞争机制,促进医疗机构间开展竞争;在生产流通领域通过整合资源,逐步解决重复建设问题;在医疗保险领域通过扩大覆盖范围,建立医疗费用约束机制。”

    ■背景资料

    政府有关部门从1996年开始加强了对药品的价格管理,1996年原国家计委制定了“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印发“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1998年又发出“关于完善药品价格政策,改进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2000年7月,印发了“关于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等一系列的规定,开展了对药品价格的整顿和改革工作。自1997年以来,原国家计委和各地物价部门将药品多次降价,据不完全统计,1997年起到2004年底,我国先后16次将药品降价,累计降价金额达300亿元。

    按照《价格法》、《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我国药品价格管理实行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基本原则。药品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三种形式。其中,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少数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和特殊性的药品,如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计划生育和计划免疫药品等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其他大部分药品是由企业自主确定价格。

    现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体制。医疗机构开展的医疗服务的项目、项目成本测算方法以及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原则等,由国家发改委会同卫生部确定。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指导价具体标准,由地方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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