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贷收件收据不再作放款凭证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06日 09:27 东方早报 | |||||||||
早报记者 刘颖娟 今天开始,上海市房地局将在房产交易登记环节落实房屋转按揭的相关规定,并将在全市推行房地产权证加载密码的措施。同时,催促尚未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小产证)或他项权利登记(抵押证)的单位和个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提出申请。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实施伊始,为鼓励消费、促进流通,对有抵押贷款房屋的转让和再贷款程序、条件进行了优化,实行“上手抵押注销”、“房屋转移登记”、“下手设立抵押”三步并办,“房地产登记收件收据”(简称收件收据)作为银行放贷凭证。4月6日起这种“优惠”条件将终结,房地局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的规定,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和转移登记,收件收据不再作为银行放款凭证。 近年以来在本市房地产交易中,不法分子通过伪造身份证、冒充房地产权利人或伪造房地产权证的方法,虚假交易,骗取登记的事件时有发生。为有效杜绝盗卖房屋现象的发生,今年一季度市房地资源局在长宁区房地产交易中心试行了房地产权证加载密码的措施,取得了很好的效果。4月6日起,“权证加密”将在全市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内推广,凡新办房地产登记的权利人(个人),在领取权证时可以自愿申请加载6位数字密码。 鉴于2003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中预告登记两年时效的规定即将执行,上海市房地资源局已发布公告,催促2003年4月30日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办妥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俗称“大产证”)、2003年4月30日前办妥相应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或者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但至今尚未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俗称“小产证”)或者他项权利登记(俗称“抵押证”)的单位和个人,于2005年4月30日前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提出申请。预告登记两年保护期限过后,该预告登记不再受《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的保护。 相关链接 房屋“转按揭”的交易登记程序新规定 1、“上手抵押注销”和“房屋转移登记、下手设立抵押”不再并办。凡有抵押的房屋转让,卖出方(上家)应当先还清贷款,并办理房地产抵押权注销登记后,才能与买进方(下家)共同申请转移登记,办理小产证。未办妥房地产抵押权注销登记的,各房地产交易中心不再受理转移登记以及买进方新设定的借款的抵押权登记。 2、加强对注销抵押和转移登记等交易登记环节的审核。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将严格按照《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有关办结时限的规定,办理房地产抵押权注销登记、转移登记和新的房地产抵押权设定登记手续。进一步保证房地产登记的准确性,保障买卖双方的交易安全。 3、收件收据不再作为银行放款凭证。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在受理登记过程中,进一步规范收件收据的内容,在每一张收件收据上增加“本收件收据仅作为房地产登记机构收取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文件的凭据,不能作为房地产登记证明使用”等内容。各商业银行将凭房地产交易中心颁发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发放住房贷款,从制度上降低商业银行风险,保障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