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地局今天对房屋交易登记环节出台有关新措施
王芳艳 NBD上海报道
今日,上海市房地资源局对交易登记环节出台的有关措施规定,上手抵押注销”和“房屋转移登记、下手设立抵押”不再并办。同时,被业内称为“白单子”的“房地产登记收
件收据”,不再作为银行放款凭证。
据悉,此举是为了配合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的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实施。专家分析,这将进一步抑制投机炒作,规范交易行为。
2003年《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实施伊始,根据当时的房地产市场情况,为鼓励消费、促进流通,上海市政府对有抵押贷款房屋的转让和再贷款程序、条件进行了优化,实行“上手抵押注销”、“房屋转移登记”、“下手设立抵押”三步并办,“房地产登记收件收据”(以下简称“收件收据”)作为银行放贷凭证。
针对当前房地产市场的新情况,市政府6号文件已明确对办理转按揭的间隔时间进行调整,银行同业公会出台的《指引》也明确对居住不满一年的贷款房屋转让的,商业银行不再提供个人住房贷款的转按揭服务。
为此,市房地资源局将从4月6日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的规定,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和转移登记。“上手抵押注销”和“房屋转移登记、下手设立抵押”不再并办。凡有抵押的房屋转让,卖出方(上家)应当先还清贷款,并办理房地产抵押权注销登记后,才能与买进方(下家)共同申请转移登记,办理小产证。未办妥房地产抵押权注销登记的,各房地产交易中心不再受理转移登记以及买进方新设定的借款的抵押权登记。同时,从今日起,收件收据不再作为银行放款凭证。
“这就保证了银行停止为一年内进行转让的提供转按揭。”信义房产法务部经理牛丹彦说,因为如果三步分开,银行再做转按揭就会带来很高的风险。
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在受理登记过程中,在每一张收件收据上增加“本收件收据仅作为房地产登记机构收取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文件的凭据,不能作为房地产登记证明使用”等内容。各商业银行将凭房地产交易中心颁发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发放住房贷款,从制度上降低商业银行风险,保障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
此外,《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中预告登记两年时效的规定即将执行。预告登记两年保护期限过后,该预告登记不再受《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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