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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今起实施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01日 12:31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汽车品牌销售不再是4S店“专利”

  本报讯记者王丹妮报道:为规范汽车品牌销售行为,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由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今起正式实施。《办法》着重对实施汽车品牌销售的车型范围和时间,汽车生产企业建立完善的汽车品牌销售服务体系,汽车供应商、品牌经销商的资质条件
、设立程序、行为规范以及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等作出规定。

  不影响多样化经营

  而有人士则担心《办法》的实施会限制汽车平价超市、汽车交易市场等经营业态的发展,从而不利于多样化经营目标的实现。对此,商务部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汽车品牌销售的核心内容是授权销售。经营者只要得到汽车供应商的品牌销售授权,并符合《办法》有关规定,取得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即可经营该品牌汽车。《办法》并没有限定经营业态。如果得到不同供应商多种品牌销售授权,则可申请经营多种品牌的汽车。其次,品牌销售不仅是4S店的模式,在满足售后服务要求的前提下,采取什么样的销售模式由企业自己决定。因此,实施汽车品牌销售与发展多种经营业态并不矛盾,不存在限制发展多样化经营业态的问题。而关于大家都非常关注的是否允许进口汽车和国产汽车“并网”销售的问题。该负责人称:进口汽车和国产汽车“分网”或“并网”销售的问题应当由企业自主决定。因此,《办法》对进口汽车和国产汽车“分网”或“并网”销售未作具体规定和限制。

  设立半年过渡期

  由于目前我国汽车经营企业中未得到汽车供应商授权的占有一定比例,包括不少进口汽车经销商。所以考虑到这一实际情况,《办法》设立了半年左右的过渡准备期,即2005年10月1日之前,只要汽车供应商将《办法》实施之前设立的汽车销售企业确认为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的名单、授权销售等有关情况报商务部和工商总局备案,经确认的企业即可直接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而10月1日之前,不论是否经过销售授权,对于4月1日前汽车供应商与汽车经销商签订的供货协议仍可继续执行。同时,《办法》还规定,2006年12月11日以前,同一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从事汽车品牌销售活动且累计开设店铺超过30家以上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49%。显然这是出于对本土企业的保护。《办法》在附则中还指出,自施行之日起只适用于乘用车;而到2006年12月1日起,则适用于除专用作业车以外的所有汽车。(侯颖/编制)(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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