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贾玉宝
深圳报道
“2005年颁布的《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下称《导则》)超越行政权限,部分内容和程序有违国家法律法规,侵犯了业主基本权利,建议政府依法撤销。”
3月15日,深圳碧岭华庭业主江山手持由深圳50多个小区的近百名业主联名草拟的一份建议书,来到广东省政府法制办规范性文件审查处。从规则制定出发点到具体条款,建议书对《导则》提出了十项质疑。
不仅是广东省法制办,同期,深圳市人大、信访办、法制办、国土房产局等也相继收到业主递交的同样内容的建议书。
而《导则》的制定部门——深圳市国土房产局物业监管处有关人士则表示别有一番苦衷,本为引导和规范社区建设和业主自治,没想到却适得其反。但其又表示,尽管如此,现在仍需继续贯彻实施《导则》。
深圳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邹树彬称,这主要涉及到政府行政权和业主自治权之争,业主理性维权,提出异议无可厚非。
百名业主联名请撤
深圳市国土房产局物业监管处一人士称,《导则》于2004年7月开始起草,九易其稿,最后作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颁布施行。
其制定初衷在于引导和规范业委会的成立和业主自治。目前,深圳小区业委会成立率并不高,全市2000多个小区中,成立业委会的仅762个,成立率不足40%。
而另一方面,已成立的业委会也因缺乏可参照的规范指引,在运作时产生不少问题。
长期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胡铁军亦称,关于业主自治,政府确实也在探索阶段,《导则》的出台也与现状问题有关,但在具体条款上确实值得商榷。
邹树彬则认为,政府引导社区自治的良好愿望值得支持,但指导规则中不应加入过多的行政强制性规定。而实际上,政府在执行中又会限于人手不足,导致执行力度大打折扣。“与其是这样,不如多给业主一点空间。”
江山称,《导则》出台后,他们多次主持了业主座谈会,专门讨论此事,形成了若干质疑点,同样经过几易其稿,最终形成了《建议书》,应该说,《建议书》代表了深圳大多数小区业主的意见。
对于引发的相关争议,深圳市国房局物业监管处有关负责人称,“这是正常的社会反应。我们正准备继续开培训班,号召业主深入学习。现在的主要问题仍是贯彻落实并严格执行《导则》。
3月23日,福田区政府办公室主持了学习和贯彻《导则》动员大会暨培训班开班仪式。
然而,质疑并未因此而结束。继江山等联名递交《建议书》之后,深圳长城花园业委会主任邓和与20余名本小区业主也联合起草了《修改意见书》,并于日前寄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
邓和称,《导则》的制定有政府部门关门“立法”色彩,政府和业主之间缺少有效沟通机制,制定的过程没有广大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参与,也没有将草案事前公开征求意见,需要作出修改和暂缓施行。
行政权与自治权互弈
《导则》中争议较大的是政府是否超越权限行为。
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兰天认为,《导则》可能导致政府干预过多。
如《导则》规定,深圳市政府对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的“三级管理”,即街道办、社区工作站或社区居委会负责本辖区业主大会、业委会运作的具体管理工作,区主管部门负责业务的指导与监督,市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政策法规和行业监管。
《导则》同时确定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区主管部门、基层组织、业主委员会及物业管理公司、开发建设单位定时碰头,商议解决社区管理中的问题。
对此,江山等业主称,“三级管理”和联席会议制度没有法律依据,无形中为业主大会和业委会设立了五个“主管婆婆”。而国家、省、市的《物业管理条例》均没有授予办事处、工作站或居委会具有组织选举的权利。
质疑同样表现在《导则》中规定市政府的区级主管部门可以解散业委会等条款上。
另外,在建议书所列的质疑中,户籍歧视是主要的一条。《导则》第41条规定,“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原则上应由具有深圳户籍的委员担任。”建议书称,此条违反了《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属于户籍歧视。
而前述深圳市国土房产局物业监管处人士解释说,之所以对业委会的主任和副主任人选有户籍的限定,主要考虑到业委会的负责人需要承担大量的工作,工作时间上必须有保障。
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陈幽泓副教授亦认为,从购房的角度看,业主依法享受物权,业主权是由物权产生的,是物权的一种,行政权无权制约物权。
“此次请议撤销《导则》事件出现,实际上主要涉及到政府行政权和业主自治权之争。”邹树彬称,在小区内,业主依法享有(房屋)专有权、(公用设施)共同权和(业主大会)成员权,这是不能被剥夺的。
物管几宗罪?
然而,问题并不止于维权业主和政府两者之间,《建议书》更多地列叙了业主与物管公司之间的矛盾。建议书称,深圳市物业管理有两大突出问题。
一是物管公司侵犯业主权益普遍化,物业公司收费高服务差,物管公司把业主当成被管理对象进行管理。此外,物管用房未能交付业委会,有的已经办证至物管公司名下,有的已变卖;商业用房产被开发商侵占;物业公司占用业主的架空层、会所出租牟利;近半数的住宅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而在物管公司选择上,多是开发商的子公司或关联公司来管理物业,未能通过招投标选聘。
二是主管部门不履行对物管公司的监管职责,对于物管公司侵犯业主利益的行为不作为。
不仅如此,在对《导则》相关条款的异议中,维权业主也提出与物管公司的关联问题。
如《导则》规定,业委会应具备不欠交物业管理费、专项维修基金的条件。而《建议书》称,业主是否欠交物业管理费,是业主与物管公司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而参选业委会是物业权所产生的基本宪法权利,两者是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没有相互制约的理由和依据。
近前,深圳南山区法院作出的一次判决也很能说明这一问题。该区某小区业主李某欲参选业委会,但因其拖欠物业管理费,政府有关部门和物业公司不认同其参选资格。李某不服,遂向南山区法院提起诉讼。南山法院作出了业主欠费不能参选业委会并无法律依据的判决。
此外,《导则》第45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可以聘请一名秘书,负责处理业主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执行秘书的津贴数额由业主大会确定,从物业管理费中列支。” 《建议书》质疑称,此举不利于业主委员会对物管公司的监督。
深圳皇洲花园一位业主说,“事实上,业主自治和和谐社区建设首先要使业主、业委会和物管公司保持良性的契约关系,目前较多出现的矛盾和诉讼事项涉及到利益之争,业主只有以维权换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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