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颁布实施《集体合同规定》办法张璐
本报讯(记者张璐)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规范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行为,依法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本市近日颁布《天津市实施〈集体合同规定〉办法》。《办法》对集体合同的审查、报送、续订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或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用人单位适用本办法,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可以适用
本办法。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下列集体合同的审查: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或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银行、保险等金融业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劳动保障部指定管辖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市劳动保障部门认为应由其管辖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其他各类用人单位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由用人单位坐落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查。
用人单位应自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携带相关材料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送审查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文本,同时填写《集体合同报审表》一式二份。劳动保障部门对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向双方协商代表送达《审查意见书》各一份,劳动保障部门存档一份。劳动保障部门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即行生效,劳动保障部门不得再提出修改意见。
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的事项经集体协商重新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报送审查。劳动保障部门送达《审查意见书》时,需由集体协商双方各指派一名协商代表在《审查意见书》上签收。生效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自其生效之日起,由协商代表及时以适当的形式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期限一般为1至3年,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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