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大幅提高煤矿安全事故伤亡赔偿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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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26日 10:48 新华网 | |||||||||
新华网昆明3月26日电(记者浦琼尤)为了保障事故伤亡人员或者其家属获得赔偿,防止和减少煤矿安全事故,云南省日前大幅提高煤矿安全事故伤亡赔偿标准。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日前颁布实施的《云南省煤矿安全事故伤亡赔偿暂行规定》,在云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的各类企业对因煤炭安全事故造成死亡的从业人员或者其家属 支付的一次性工亡赔偿金最高标准,可达事故发生地所在州(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
这项规定同时把煤炭安全生产事故伤残赔偿金标准分为10个等级。如果煤炭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将被依法强制执行。 另外,这项规定还对云南煤炭企业支付工亡、伤残赔偿金的时间作了强制规定。伤残赔偿金、工亡赔偿金在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事故确认后15日内,由煤矿企业一次性支付。在煤矿安全事故中下落不明的人员,事故确认后30日内,煤矿企业应当预付50%的工亡赔偿金;事故伤亡人员被证实已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在证实或者宣告之日起15日内,煤矿企业应当支付另外50%的工亡赔偿金。 云南的煤矿资源储量为235亿吨,远景储量为402.2亿吨,分别居全国第8位和南方第2位。云南省政府有关负责人认为,提高煤矿安全事故伤亡赔偿标准,提高安全事故成本,有利于调动企业增加安全投入和防范事故的积极性,促进安全生产工作。(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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